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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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农水(2023)3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经商财政部,我部制定了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水利部办公厅2023年11月11日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节水优先方针,规范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安排实施的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
2、造项目(以下简称中型灌区项目)。本办法所称中型灌区指设计灌溉面积为1万亩及以上、30万亩以下的灌区。第三条实施中型灌区项目主要目的是完善灌区骨干灌排工程设施,提高供水效率和效益,健全管理体系,提升灌区管理水平,打造节水高效、设施完善、管理科学、生态良好”的现代化灌区。中型灌区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渠首工程、骨干输配水(含与高标准农田项目区连接渠道)和排水工程、骨干渠(沟)系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用水量测、管理设施)、灌区信息化等。因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或受来水条件制约等确需新建、改扩建、除险加固蓄水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源工程、调蓄工程的,应当严格论证并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直同意。第四条水利部、财政部
3、定期组织编制全国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实施方案,滚动实施。各地应当根据建设任务需求,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五条中型灌区项目前期工作程序一般分为项目立项建议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两个阶段,由灌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组织。小于5万亩的中型灌区项目前期工作可适当简化,具体要求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自行确定。各地要按照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确保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符合要求,合理安排各项工程建设内容和措施。第六条项目立项建议报告应当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
4、立项建议报告的审查,通过竞争立项等方式,筛选提出建议使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的项目名单,并编制省级建议计划,报送水利部、财政部。第七条水利部对省级建议计划进行复核,确定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支持改造的中型灌区项目名录(以下简称项目名录),并纳入全国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实施方案。项目名录内灌区建设任务未完成的,各地原则上不得安排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用于其他灌区和项目建设。第八条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应水利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项目实施方案除工程建设内容外,还应包括节水管理、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等保障灌区长期良性运行的内容。分两年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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