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23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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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05年11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发布根据2015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5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26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2、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仓库。第三条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经营管理以及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出口配送型仓库是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国内结转型仓库是指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第五条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应当符合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布局的要求。第六条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由出口监管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第七条下列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可以存入出口监
3、管仓库:(一)一般贸易出口货物;(二)加工贸易出口货物;(三)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四)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五)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第八条出口监管仓库不得存放下列货物:(一)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二)未经批准的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三)海关规定不得存放的其他货物。第二章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第九条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包括仓储经营;(二)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
4、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IoOO平方米。第十条企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书面材料:(一)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二)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第十一条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审查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批准文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企业。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出口监管仓库。申请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
5、二项规定的条件;(二)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三)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四)建立了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等仓库管理制度。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出口监管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第十三条出口监管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第三章出口监管仓库的管理第十四条出口监管仓库必须专库专用,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第十五条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实施计算机联网管理。第十六条海关可以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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