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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形势下个人生活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目录一、结论1(-)选题依据和意义1(二)研究内容和方法11 .研究内容12 .研究方法1二、个人生活信息与个人生活信息权2(-)个人生活信息的定义2(二)个人生活信息权的权力基础21 .个人生活信息权与隐私权22 .个人生活信息保护与信息自决权2三、我国个人生活信息法律保护现状3(-)我国个人生活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3(二)我国个人生活信息立法存在的问题31 .现行民事立法未明确公民享有个人生活信息权32 .个人生活信息保护范围过窄33 .个人生活信息侵权责任规定不明确3四、国外个人生活信息法律保护现状4(-)欧盟个人生活信息保护立法分析4(二)美国个人生活信
2、息保护立法分析4五、我国个人生活信息法律保护制度构建5(-)我国个人生活信息法律保护的基本制度设计51 .将“人格尊严”的理念加入法律52 .构建“信息隐私权”为核心的法律保护制度5(二)完善个人生活信息法律保护的对策61 .明确规定公民的个人生活信息权62 .合理调整个人生活信息的保护范围63 .明确规定侵害个人生活信息权的民事责任6(三)完善行政机关收集和处理个人生活信息的具体制度61 .信息直接收集制度62 .信息品质保证制度73 .信息安全保护制度74 .限制利用制度7六、结论7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签。参考文献8一、绪论(-)选题依据和意义随着个人生活信息已成为各种媒体和企业利用的资源,
3、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同时个人生活信息权受到侵害的危险性也随之增大。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个人生活信息利用领域的不断扩大,发生危害个人生活信息案件的频率不断增加,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产重影响。现如今泄漏和滥用个人生活信息的情况数见不鲜。例如,近年来,车辆经常被其他人非法套牌使用,后经证实是政府机关泄漏个人生活信息。由于通讯技术的高度发达,个人生活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成本比较低,更加重了个人生活信息权遭受侵害的趋势。因此,完善公民个人生活信息法是法律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通过对公民个人生活信息存在的问题的相关内容的探讨,深入分析该问题涉及的相关法律立法并提出相应建议,它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这一理论研究,为个人
4、生活信息立法提供参考,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推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二)研究内容和方法1研究内容本文主要在以往同类研究的基础之上,分析我国个人生活信息法律保护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对比分析国外个人生活信息保护现状,为我国个人生活信息立法提出合理可行的对策。2.研究方法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方法和比较分析方法进行研究。(1)文献研究法,通过对大量文献的借鉴和研究,本文获得了充分的信息和线索,广泛收集了国内外大量的中外文献,法律,法规和政策,运用文献资料。研究和规范分析,并深入了解个人生活信息的法律保护,归纳总结了相关命题的研究成果,总结出个人生活信息立法的基
5、本现况以及现有法律对其规定的不足之处,提出较为可行的建议。(2)比较分析法,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以资料为核心进行比较和整理,分析得出我国个人生活信息立法存在的不足,通过参考各个学者的意见,提出了立法方面的可行性建议。(-)个人生活信息的定义个人生活信息包括所有可识别信息,如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职业,身份证号码,血型,病历,教育背景,家庭婚姻状况,政治面貌,社交活动等,涵盖了生理、心理、家庭、个体、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信息,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个人生活信息是可以识别的。所谓的可识别性是指可以通过这些相关信息识另U信息的人Oi系二人生信息的主体是自然人。个人生活信息的主题仅指自然人,而不是
6、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享有控制、支配自己信息的权利,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支配信息所有者的个人信息。第三,个人生活信息具有经济效益。通过个人生活信息,可以充分了解个人的基本情况,通过信息交流,可以产生经济效益。第四,个人生活信息具有广泛性。个人生活信息的广泛性包括两方面:一方面,个人生活信息并非是信息主体本人所完全知晓的。比如政府收集的个人生活信息,公民个人是无从得知的,但也应属保护的范围内。另一方面是指个人生活信息的内涵十分丰富,只要具有可识别性,就可认定是个人生活信息。(二)个人生活信息权的权力基础1个人生活信息权与隐私权隐私内容通常包括个人生活信息,个人生活和个人事务。个人生活信息保护仅与隐
7、私控制信息的权利有关,个人生活信息不等同于隐私,个人生活信息保护制度也不等同于隐私权保护制度。假若一个人的住址、电话和工作单位信息被人擅自披露,从而使其正常生活受到了影响,受害者根据传统隐私权的概念寻求法律补救措施,通常不会获得法院支持,但个人生活信息保护制度却可以成为其维护自己权利的法律依据。2.个人生活信息保护与信息自决权信息自决权是指无论何时何地,公民应当有权利决定是否向他人传递与自己有关信息。从某种意义上说,信息自决权反映了基本人权中的一般人格权和人格尊严,并受到基本人权的保护,信息的自决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信息自决的内容反映了社会现实的一些情况,个人生活信息不仅仅与个人有关,
8、更与社会上的其他人有关联。三、我国个人生活信息法律保护现状(-)我国个人生活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在这个阶段,中国法律和监管层面对个人生活信息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个人生活信息保护的规定直接在与个人生活信息有关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第二,通过保护个人隐私。间接保护个人生活信息。以“隐私权”名义保护个人生活信息的法律法规。从隐私权角度间接保护公民个人生活信息的法律法规的数量多于直接以个人生活信息的名义来保护的法律法规。然而,它并未明确公民享有个人生活信息权,也未规定个人生活信息侵权的具体要件、归责原则及承担责任的方式,这就使公民的个人生活信息在遭到侵犯时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只有当自然
9、人有关姓名、隐私等受到侵害时才可以援用相关民事法律对个人生活信息进行保护。可以说,中国个人生活信息的保护仍然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不能适应信息时代个人生活信息保护的需要。因此,它符合个人生活信息保护的立法趋势,并根据中国国情制定个人生活信息。保护制度的制定,特别是民法保护制度完善,已成为当务之急。(二)我国个人生活信息立法存在的问题1现行民事立法未明确公民享有个人生活信息权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隐私权和其他个人生活信息,但没有明确规定个人生活信息的权利。保护个人生活信息主要是通过姓名和隐私等个人基本信息的保护。适用隐私权保护模式只能保护隐私信息,必然缩小对个人生活信息的保护范围,不利于保护信
10、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在发生侵犯后,不利于权利主体进行权利救济。2 .个人生活信息保护范围过窄个人生活信息是一个范围比较宽泛的概念,不仅包括民事法律中已经规定的隐私、姓名、肖像等,还包括像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其他信息,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其内容会越来越丰富。目前我国法律不利于维护公民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同时还混淆了个人生活信息和隐私这二者之间的界限,使部分学者产生误解,这不利于中国的民法体系建设。3 .个人生活信息侵权费任规定不明确民法通则的个人生活信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承担责任形式及免责事由等就只能依赖司法工作者进行认定,而司法工作者由于学识、经验、认识的不同可能就会对类似的
11、个人生活信息侵权案件做出差异很大的判决。而且,现行民事法律主要规定了侵犯公民姓名权以及隐私权等的具体条件,对那些不能纳入姓名权或者隐私权等保护范畴的个人生活信息侵权行为也就因为个人生活信息权的缺失,权利归属不明而得不到法律救济。四、国外个人生活信息法律保护现状(一)欧盟个人生活信息保护立法分析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前言共计72项内容,正文包括7章34条。其中第2章内容“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合法性的一般规定”为指南保护个人数据的核心内容。这些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归纳如下:第一,信息品质保障原则(第6条)。个人生活信息须保证准确性,确保信息不断更新并采取适当的方式来删除或更正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信息;有适当的
12、措施储存个人生活信息并能允许为符合目的所需的信息收集主体或其他使用主体识别。第二,信息处理合法性标准(第7条)。处理个人生活信息的最优先条件就是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但是,在为了履行信息主体合同所必要的或在签订合同前应信息主体请求,或信息管理者为履行其合法义务所必要的,或为了保护信息主体的重要利益,或为了公共利益,或为了第三方追求正当合法利益所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处理个人生活信息。第三,敏感数据禁止处理原则(第8条)。第四,透明原则(第10条、第U条)。信息管理者收集信息时,须出示管理者与其代表的身份、告知收集信息的目的以及告知信息主体不配合的后果及其权利。第五,保密与安全原则(第16条、第17
13、条)。第六,豁免原则(第13条)。合法地限制信息的收集、透明与公开的要求以及信息主体的访问权。由于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对欧盟成员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德国就曾因迟迟不修改国内的个人生活信息保护法而遭到欧盟的起诉。根据指南第34条的规定,欧盟成员国应指南通过后的三年内,以法律、行政法规或措施的方式来遵守指南内容,并向执行委员会提出已采纳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情形。至2003年时,所有老牌成员国均以国内法的形式执行指南内容,而东扩后新加盟的成员国也大都同意遵守指南的规定。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南虽然仅约束欧盟成员国,但其效力事实上已扩展至全球范围。因为根据指南第25条,个人生活信息在欧盟成员国与其他国家之
14、间流通、传递时,对方也应须具有相同水平的信息保护水平,即个人生活信息保护的“充分性”原则。由于欧盟整体上较强大的经济实力,诸多国家在希望能与其流通信息之际,都会尽量制定满足欧盟要求的个人生活信息保护制度,这在事实上就影响了欧盟以外国家的个人生活信息保护制度O(二)美国个人生活信息保护立法分析通过对美国法律检索分析,可知,当前美国涉及个人生活信息保护的法律现状,隐私法,规范政府行政部门在收集、传播个人生活信息中如何保护信息的综合性联邦立法。犯罪控制法,规范各州如何保护和规范刑事记录中的个人生活信息。1974,美国的参众两院就隐私权保护问题分别通过了两个内容存在较大差异的提案。而参议院版的关于设立
15、联邦隐私委员会的法案,其适用范围适用于调整联邦、州以及私人行业。1974年12月,两院通过隐私法,并于1975年实施,1984年第一次修改是为了对信息公开法与隐私法的关系进行协调,而1988年第二次修改是对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共享与交流储存在计算机中的信息进行控制。五、我国个人生活信息法律保护制度构建(-)我国个人生活信息法律保护的基本制度设计1.将“人格尊严”的理念加入法律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宪法。第一,人格尊产理念要求限制公权力,尊重人的主体地位,行政机关应依据法定权力和法定程序收集和处理个人生活信息。第二,人性尊严从私法意义上要求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将人格尊严加入除宪法以外的其他公法。以刑法为例,完善对公民个人生活信息的有效规制,制定一部完整意义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生活信息保护法。在立法出台之前,需要通过各种司法解释规制个人生活信息的侵权行为;规范公权实践,国家公权力机关应当在谨慎保障公民隐私权的基础上,尽量公开政府信息,做到透明、公开、公正,自觉接受公民的监督。2.构建“信息隐私权”为核心的法律保护制度(1)确立隐私权的宪法地位个人生活信息的保护是新时代确立的一项新兴权利。隐私权的法律地位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已越来越高,将隐私权纳人宪法权利体系,隐私权的价值和法律地位可以凸显出来,人们对隐私的看法与理念将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