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计算的基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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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务处理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计算的基数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这个限额,就是按照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oo其中,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被称之为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因售出商品
3、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一般企业扣除限额计算基数一般企业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按照会计准则或制度确认的、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收入,会计上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中规定,”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实现的收入、
4、建造合同收入等。企业发生的本期(月)发生的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冲减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附录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中规定,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小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发生销货退回,不论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的销售,均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内容基本一致,但在销售退回的处理上,略有不同。在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时,应按
5、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规定,应当在发生销售退回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可能会产生税会差异,需要分析确定。(二)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指按照会计准则或制度确认的、企业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日常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会计上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中规定,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以及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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