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规范本市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补贴培训实施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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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关于规范本市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补贴培训实施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19)28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本市养老服务和长护险工作对护理人员的培训需求,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技能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3年)(沪委办发(2018)24号)、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3年)(沪府规(2019)26号),现就规范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补贴培训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补贴培训对象。培训对象为年龄60岁以下,在本市由民政或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各类养老护理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从事养老护理服务的在岗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在
2、岗从业人员),以及意向招录且参加培训评价合格后四个月内在养老护理服务岗位实现就业的人员。二、培训项目。养老护理人员培训项目的培训计划、评价方案等参照原国家职业资格养老护理员(五级)、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五级)并做适当修订后执行(附件1)(培训评价相关技术文件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官方网站下载)。其中,养老护理(医疗照护)项目的培训内容包括理论和实训两部分(不再包括临床实习)。三、培训机构。已具备养老护理、养老护理(医疗照护)培训项目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可按规定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约承担相应项目的补贴培训I。本市各类培训机构拟新开设养老护理技能培训项目的,应按规定取得相应办学资
3、质后签约承担补贴培训。四、培训报名。养老护理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组织推荐养老护理在岗从业人员以及意向招录人员,到具备相关项目补贴资质的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养老护理、养老护理(医疗照护)培训。培训机构通过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核实学员身份,在培训前按本市补贴培训的相关规定告知学员享受培训补贴的条件,并与培训学员签订补贴培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五、培训实施。培训机构应按照养老护理、养老护理(医疗照护)培训计划制定授课计划,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根据职业培训机构教学管理要求,做好相关教学台账归档管理,做到培训过程留痕可追溯。六、技能水平评价。培训对象完成养老护理、养老护理(医疗照护)培训后,由市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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