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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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数据条例(2023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数据权益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个人信息特别保护第三章公共数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第三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第四章数据要素市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数据交易第五章数据资源开发和应用第六章浦东新区数据改革第七章长三角区域数据合作第八章数据安全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保障数据安全,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推动数字经济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
2、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二)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四)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依法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第三条本市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并举,统筹推进数据权益
3、保护、数据流通利用、数据安全管理,完善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数据在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数据治理和流通利用体系,促进公共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协调解决数据开发利用、产业发展和数据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和城市数字化转型。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总体要求和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数据发展和管理相关工作,创新推广数字化转型应用场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基层治理中,推进数据的有效应用,提升治理效能。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全市数
4、据发展和管理工作,促进数据综合治理和流通利用,推进、指导、监督全市公共数据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本市新型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推进本市数字化重大体制机制改革、综合政策制定以及区域联动等工作。市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市公共数据开放、社会经济各领域数据开发应用和产业发展,统筹推进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发展,推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等工作。市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市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市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统计、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市大数据中心具体承担本市公共数
5、据的集中统一管理,推动数据的融合应用。第六条本市实行数据工作与业务工作协同管理,管区域必须管数字化转型、管行业必须管数字化转型,加强运用数字化手段,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本市鼓励各区、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首席数据官由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相关部门的专家组成的数据专家委员会。数据专家委员会开展数据权益保护、数据流通利用、数据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研究、评估,为本市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意见。第八条本市加强数字基础设施规划和布局,提升电子政务云、电子政务外网等的服务能力,建设新一代通信网络、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平台等重
6、大基础设施,建立完善网络、存储、计算、安全等数字基础设施体系。第九条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将数据领域高层次、高学历、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人才支持政策体系;完善专业技术职称体系,创新数据人才评价与激励机制,健全数据人才服务和保障机制。本市加强数据领域相关知识和技术的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公众数字素养和数字技能,将数字化能力培养纳入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教育培训体系。第十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有关部门加强数据标准体系的统筹建设和管理。市数据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推动建立和完善本市数据基础性、通用性地方标准。第十一条本市支持数据相关行业协会和组织发展。行业协会和组织应当依法制定并推动实
7、施相关团体标准和行业规范,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和建议,加强行业自律,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引导会员依法开展数据处理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数据权益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本市依法保护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人格权益。本市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使用、加工等数据处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定或者约定的财产权益,以及在数字经济发展中有关数据创新活动取得的合法财产权益。第十三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收集数据。收集已公开的数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行政法规对数据收集的目的和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
8、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第十四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取得的数据,可以依法使用、加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五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数据交易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要求相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所必需的数据。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数据的,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并明确数据使用的目的、范围、方式、期限。收集的数据不得用于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无关的事项。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应当依法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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