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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根据X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三章第二条本镇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第四章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经济组织。第五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特别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或者合资设立的企业法
2、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七章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所有权。第八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自主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第九章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完善组织章程,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治理机制,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责。第十章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十一章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指导和监
3、督工作,明确岗位和人员承担具体工作。第十二章第二章组织成员第十三章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户籍关系,可以兼顾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通过民主程序进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前其成员身份由村民会议确认,成立后其成员身份的取得或者丧失由成员大会决定。第十四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同时作为同一层级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第十五章第八条依照民主程序通过的成员身份确认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载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六章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
4、下列权利:第十七章(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十八章(二)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第十九章(三)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四)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查阅、复制本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资料;(六)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优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就业以及参加社会保障的权利;(七)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集体福利;(A)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维护本集体经济组
5、织合法权益;(S)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服务活动;(四)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权益,保障成员依法行使各项权利。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信息化手段等多种方式,为组织成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便利。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成,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第十三级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二)制定、修改、废止本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规章制度
6、;(S)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或者丧失事项;(四)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五)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六)批准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薪酬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奖励;(七)批准本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年度收益分配方案;(A)决定土地发包、宅基地分配、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集体资产股份(份额)量化等集体资产处置重大事项;(九)决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十)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和解散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应当由成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
7、一次。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成员大会成员在召开成员大会期间不能直接参会的,可以书面委托本集体经济组织有表决权的其他成员代为表决,受委托人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表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对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第十项作出决议,应当由具有表决权的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其他事项由组织章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可以对成员大会召开形式、投票方式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组织章程中规定成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组织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职权,但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
8、项成员大会职权除外。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形成大会决议并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管理和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每年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理事会由人数为三人至七人的单数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每年向成员大会述职。理事长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经基层党组织提名推荐,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第十八条监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有权制止和反映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章程、财经纪律的行为,每年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监事
9、会由人数为三人至五人的单数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会成员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农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经基层党组织提名推荐,通过法定程序担任集体经济组织监事长,其薪酬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理事会成员、财务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受过刑事处罚的成员,以及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成员,不得参选理事或者监事。理事和监事出现上述情况的应当辞职。第二十条理事会可以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需要,聘请职业
10、经理。职业经理负责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运营,对理事会负责。职业经理按照组织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五分之一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代表可以联名提请罢免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二十日内召集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第四章登记管理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国家规定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名称按照登记有关规定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应当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设立登记申请;(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
11、议;(三)成员名册;(四)组织章程;(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六)住所证明;(七)乡镇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成立的文件。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组织章程,载明下列事项:(一)组织名称、住所、资产情况;(二)成员身份取得、丧失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成员权利义务;(S)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四)成员代表大会的成立及其职责,成员代表的产生、数量、构成、任期以及成员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五)资产经营、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制度和弥补亏损方案;(六)章程修改及组织变更、注销处理程序;(七)公开制度;(A)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第二十四条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
12、向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登记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银行开户和税务登记等手续。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修改后的组织章程、镇人民政府批复的文件等材料。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合并、分立和解散等事由需要注销的,应当结清债权债务,并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注销手续。第五章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13、得挪用、侵占和损害。农村集体资产具体包括:(一)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二)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无形资产、集体投资形成的投资权益等经营性资产;(S)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四)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接受政府拨款等投入,社会捐赠、群众自筹等途径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农村集体资产。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坚持以效益为中心,统筹兼顾分配与积累,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成员增收。对资源性和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将资产经营权采取承包、出租(转
14、包)、入股、联营合作等方式进行经营,也可以自主经营。对非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管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下列农村集体资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卫生室、农田水利设施、道路等公益设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资产。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将除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
15、产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出具持股证明,作为成员持有集体资产股份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依据。农村集体资产股份(份额)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或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转让集体资产股份(份额)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受让方所持股份(份额)占本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股份(份额)比重不得超过百分之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的,应当由成员自愿提出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后,按照协商价格赎回。农村集体资产股份(份额)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转让。农村集体资产股份(份额)可以依法继承。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通过继承取得股份(份额)的,是否享有表决权由组织章程规定。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效益决定分配、集体福利与成员增收兼顾的收益分配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订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应当按照以下顺序分配,具体比例由组织章程规定:(一)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用于转增资本、弥补亏损以及集体公益设施建设等;(二)提取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支出;(S)按照资产股份(份额)分红。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清查、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强化投融资风险防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产权交易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