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动执法终端使用管理规定.docx
《XX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动执法终端使用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动执法终端使用管理规定.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XX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动执法终端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局移动执法终端(以下简称终端)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移动执法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保障其使用规范和安全,杜绝各种泄密事件发生,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移动执法终端指的是在全局为实现移动办公、执法监督而配备的移动通信终端,终端可以为手机、带上网功能的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或执法记录仪等。第三条终端各类资产包括设备主机、电池、充电器等原装配件、数据专用SIM卡和号码、定制软件等软硬件资源,均为政府所有,使用人员对终端仅有使用权。第四条终端管理按照“统筹管理、明确责任、按职分工、保障使用”原则,由局办公室、信
2、访与信息科和各大队、科室分级管理,督查科、监察室负责监督考核。第五条终端使用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实行统一规范管理。使用人应认真学习使用技术,掌握操作要领,做到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如因人事调整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开我局工作的,必须将终端、配件及SIM卡上交原大队办公室、科(室)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第二章终端的采购、申领、变更、回收、报修、补发及更新第六条终端的采购和申领(一)各类终端采购由局办公室、信访与信息科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型号、统一招标采购;(二)终端的申领范围为全局在编正式队员,以按需发放的原则配发,重点是一线基层执法队员,新录用人员原则上在试用期结束后按需安排配发;(三)信访与
3、信息科负责申领终端的登记造册工作;并报申请者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章;(四)终端一律以科室、大队为单位领取,按单位工作安排发放给执法队员个人。科室、大队需做好各自的登记备案工作。第七条终端持有者的变更(一)终端持有者,在同一大队或科(室)内部发生岗位变动时,由所在大队或科室负责核定、调整,并报信访与信息科登记备案。(二)终端持有者在局内不同大队、科室之间调整时,按第六条规定,由原单位收回终端及配件;到新的单位后,按第七条规定,由新单位重新发放终端。(三)大队、科(室)之间的终端需要调整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信访与信息科负责调整,调整情况报局办公室备案。各大队、科室队员之间不
4、得私自调整终端。第八条终端的收回当大队、科室终端持有者人数减少:如编制人员变更、人员调离等,各单位应及时收回全套终端设备,各单位应对收回的终端进行检查,确保完整后交回信访与信息科备案。若终端及配件有缺损的,按照本管理规定中有关终端损坏条款执行。第九条终端的报修(一)终端维修统一由信访与信息科负责。(二)终端如发生损坏,持有者须填报终端损坏登记表,经大队、科室审核后,将终端和登记表一起送至信访与信息科备案,并根据情况领取备用设备。(三)损坏终端由局统一送修。送修前,必须取下卡(S1M卡)及存储卡。在能开机的情况下,须自行备份好终端内数据,待恢复原厂设置后,再送修。(四)终端及配件维修费用,按照本
5、规定中有关终端损坏的条款执行。(五)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进行修理,不得将终端送至其它部门修理。第十条终端的遗失(一)终端持有者发现终端遗失,应在1小时内口头上报本单位责任领导,单位领导应在1小时内口头报告局办公室、信访与信息科。(二)信访与信息科在1小时内申请办理上网卡(SIM卡)的挂失手续。(三)终端因工作遗失的,遗失者应在24小时内填报终端遗失登记表,如实填写遗失原因,并经本单位负责领导审签后,报信访与信息科,并由办公室备案。(四)终端非因工作原因遗失的,按照本规定中有关终端遗失赔偿条款执行,大队、科室应将情况上报至办公室、信访与信息科备案。第十一条终端的补发终端损坏不能修复或因工作遗失
6、的,在办理损坏或遗失相关手续后,可由大队、科室向局办公室申请补发。终端的补发工作由信访与信息科负责,并报局办公室备案。第十二条终端的更新终端的更新,按照“满足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由信访与信息科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更新计划及新移动执法设备参数,由局办公室按照终端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新持有的终端。第三章终端的使用规定使用第十三条终端持有者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终端的日常保管工作,做到“专人专用,谁持有谁负责”。第十四条终端系精密数码设备,应保持终端设备清洁、完好,严防曝晒、水浸、有害气体的侵蚀,不得进行摔打、重压等外力损坏,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使用,避免人为损坏。第十五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XX 综合 行政 执法 移动 终端 使用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