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学风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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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大学学风建设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校学术道德规范,严明学术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职工和学生。以XX大学名义从事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也适用本办法。二、学术道德及学术规范第三条凡适用于本办法的人员皆应遵守以下基本学术道德:(一)以探索真理为科学研究的目的,遵循科学研究的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的原则,严格自律,自觉维护科学的尊严和国家、学校的学术声誉。(二)增强献身科学、服务社会的责任感,以追求真理、探索科学规律为己任,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
2、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S)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行为。(四)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以德修身,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五)教职工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以高尚的师德风范和精湛的学问为人师表,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脚踏实地、勇于创新的学术作风。第四条凡适用于本办法的人员皆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恪守为学术界所认可的基本学术规范。(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
3、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和XX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在信息、生态、环境、健康等方面的安全规范和相关规定。(二)申请专利,申报奖励,公开发表论文、论著、研究(技术)报告、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版图等研究成果以及毕业论文、学位论文(以下统称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陈述署名者的工作。(S)学术研究必须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注意检索相关科研内容文献;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四)如需引用他人的学术成果时,一般应引用原始文献;应规范合理、客观准确地注明原始文献、转引文献或他人成果的出处。引用的目的应该是
4、介绍、评论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科研成果充作自己科研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使用未经亲自阅读过的二次文献。(五)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其署名者应对该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的学术成果在公开发表前要经所有署名者审阅;所有署名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者应对该成果的整体负责。学术成果的署名及署名顺序应实事求是,未参加或未指导该成果的,不得在发表的该成果中署名。合作完成的学术成果,应按照对该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可以除外,但亦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六)学术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客观公正,抵制和反对夸大学术成果经
5、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行为,严禁对学术成果进行不实宣传。通过电视、报纸、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宣传、介绍学术成果的,须经科研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方可进行。(七)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验收和评奖等活动中,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A)导师应对指导的学生的论文严格把关。学生发表论文,原始稿件须经导师审核,签署导师名字需经导师同意。三、学术不端行为第五条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四条的行为以及下述行为均称为学术不端行为:(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成果,或
6、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S)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的学术成果中署名。(五)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六)未经科研处审核,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学术成果,特别是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七)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A)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四、学校职责第六条学校在维护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行使相应权力:
7、(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进行调查,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二)向校内有关人员通报对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情况。(S)学校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五、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和处罚第七条凡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经查实,视具体情况由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经学校研究后对责任人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及相应的行政处罚。在岗位聘任、晋级晋职、项目申报或学位授予过程中,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具体行政处罚如下:(一)教职工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视其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或开除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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