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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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县级储备粮油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油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参照XX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89号)、XX省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X粮调(2013)39号)和XX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X府办(2023)48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指县政府根据市政府核定我县的粮油储备计划而分解下达给县级的粮油储备任务。主要用于调节全县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油供应。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
2、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第三条从事和参与本县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应当严格制度和明确责任,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第五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油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会同县财政部门拟订县级储备粮油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下达的县级储备粮油规模和确定的县级储备费用总额,将县级储备费用总额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
3、算,按季度划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并按季度拨付县储备粮油利费给县储备粮油承储企业;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油年度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油年度所需的储备费用进行审核,及时足额拨付储备费用,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县粮食储备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负责执行县下达的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轮换等任务;对所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确保县级储备粮油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以及数量、质量、品种、地点的落实。第八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XX县支行)负责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
4、并及时收回还贷货款,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各项储备费用等财政补贴。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油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油。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举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第二章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管理第十二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拟定县级储备粮油
5、的收储计划,会同县财政部门、农发行XX县支行共同下达给县粮食储备管理中心。县粮食储备管理中心根据下达的储备粮油收储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储备粮油的收储。第十三条县级储备粮油原则上由本县国有粮食企业的仓库储存,必要时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代储。第十四条县级储备粮油代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总仓容量按代储品种分别要求,原粮不少于2000吨,成品大米不少于210吨,食用植物油不少于90吨,仓库条件符合国家和省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油方式、粮油品种、储粮油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油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县级储备
6、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和油脂酸价等条件;(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油保管、检验、防治病虫害等管理技术的人员;(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资产负债率低、没有违法经营纪录。选择代储县级储备粮油的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县级储备粮油的合理布局和储存安全,有利于县级储备粮油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县级储备粮油成本、费用的原则。第十五条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代储条件的企业经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取得代储县级储备粮油的资格,报县财政部门和农发行XX县支行备案。县粮食储备管理中心应当与县级储备粮油代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县级储
7、备粮油代储企业不得将县级储备粮油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第十六条储存县级储备粮油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第十七条承储单位必须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油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承储单位完成入库后15个工作日内,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获得授权资质的粮油质量技术监督单位抽样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质量要求才能作为储备粮油入库。第十八条承储单位应当对县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承储单位应当对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
8、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报告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九条承储单位不得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不得在县级储备粮油中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油陈化、霉变。第二十条承储单位不得利用县级储备粮油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县级储备粮油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质押或者对外清偿债务。第二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第三章县级储备粮油的销售与轮换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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