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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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油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xx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县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油。原粮包括稻谷、小麦、玉米等,成品粮包括大米、面粉等,食用油包括花生油、菜籽油、大豆油、调和油等。第三条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储备粮油权属归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
2、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储备粮油,不得将县级储备粮油用于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不得利用县级储备粮油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县级储备粮油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第五条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随时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第六条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拟订县级储备粮油规模、品种和动用方案等宏观调控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XX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粮物中心)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
3、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粮物中心负责日常的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县审计局依法对县级粮食储备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第八条县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九条县级国有粮食储备企业(以下简称县级储备企业)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同时,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发展改革
4、局、县财政局、县粮物中心备案。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者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油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油。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破坏县级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查处。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县级储备粮油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县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县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第二章收储、销售和轮换第
5、十三条县发展改革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规模、品种拟定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计划,会同县财政局、县粮物中心下达给县级储备企业。县级储备企业根据下达的县级储备粮油分品种收储、销售计划,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和销售。根据粮食宏观调控和优化品种结构等需要,县级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计划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调整。第十四条县级储备粮油收储完毕,县级储备企业应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以及提供贷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等,对收储的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地点等进行审核,并报县发展改革局进行确认。县发展改革局应当将确认结果抄送县财政局、县农发行。第十五条县级储备粮油的
6、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第十六条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按照均衡轮换的要求,可以采取静态轮换或者自主轮换等方式,但无论采取何种轮换方式,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应当综合考虑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储存品质应当保持宜存,储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七条县级储备粮油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由县级储备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品质情况、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求,于每年10月提出下一年度的轮换计划,报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粮物中心批准后实施。根据粮
7、食宏观调控等需要,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粮物中心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轮换出入库的间隔时间一般不超过4个月,经县发展改革局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轮换完成情况可参照第十四条进行确认。第十八条县级储备粮油采取自主轮换方式的,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企业生产需要,在确保储存品质的前提下自主确定轮换周期,但轮入的县级储备粮油不得低于规定的要求。第十九条县级储备企业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粮物中心、县农发行。第二十条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轮换主要通过规范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采取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
8、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或者县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并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资料、凭证至少保留6年。第二十一条采用公开竞价或招标方式的县级储备粮油,每批次公开竞价或招标的底价,由县级储备企业根据粮食市场交易情况提出拟定交易底价,报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粮物中心共同审定后由县级储备企业组织实施。第三章储存第二十二条县级储备粮油原则上在县级储备企业的自有仓库储存,必要时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代储。第二十三条县级储备粮油代储企业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选择县级储备粮油代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全县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有利于县级储备粮油的布局优化和储存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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