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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
2、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
3、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
4、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
5、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1 总贝IJ(1)2 基本规定(2)3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4)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5 泡沫灭火系统(10)6 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系统(12)7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14)8气体灭火系统(17)9 干粉灭火系统(19)10 灭火器(21)H防烟与排烟系统(23)11.1 一般规定(23)11.2 防烟(23)
6、11.3 排烟(24)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6).o.为使建设工程中的消防设施有效发挥作用,减少火灾危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建设工程中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2基本规定2.0.1用于控火、灭火的消防设施,应能有效地控制或扑救建(构)筑物的火灾;用于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消防设施,应能在规定时间内阻止火灾蔓延。2.0.2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应具有在火灾时可靠动作,并按照设定要求持续运行的性能;与火灾
7、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灭火设施,其火灾探测与联动控制系统应能联动灭火设施及时启动。2.0.3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的性能和防护措施应与防护对象、防护目的及应用环境条件相适应.满足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稳定和可靠运行的要求。2.0.4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位于爆炸危险性环境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介质输送管道和组件,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2.0.5消防设施的施工现场应满足施工的要求。消防设施的安装过程应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结束后应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其他工程在施工完成后,应对其安装质量、系统与设备的功能进行检查、测试。2.0.6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剂输送管道,在安装后应进
8、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2.0.7消防设施的安装工程应进行工程质量和消防设施功能验收,验收结果应有明确的合格与不合格的结论。2.0.8消防设施施工、验收过程应有相应的记录,并应存档。2.0.9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和维护,并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工作状态,不应擅自关停、拆改或移动。超过有效期的灭火介质、消防设施或经检验不符合继续使用要求的管道、组件和压力容器不应使用。2.0.10消防设施上或附近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识,说明文字应准确、清楚且易于识别,颜色、符号或标志应规范。手动操作按钮等装置处应采取防止误操作或被损坏的防护措施。3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1 .0.1消防
9、给水系统应满足水消防系统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所需水量、流量和水压的要求。3 .0.2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60MPao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采用高位消防水池、水塔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高位消防水池、水塔的最大静压;2对于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的工作压力确定:3对于采用高位消防水箱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与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最大静压之和:4对于采用稳压泵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水压与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最大静压之和、稳压泵在维持消防给水系
10、统压力时的压力两者的较大值。3.0.3设置市政消火栓的市政给水管网,平时运行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14MPa,应保证市政消火栓用于消防救援时的出水流量大于或等于151s,供水压力(从地面第起)大于或等于0.10MPa。3.0.4室外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外消火栓的设置间距、室外消火栓与建(构)筑物外墙、外边缘和道路路沿的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在消防救援时安全、方便取水和供水的要求;2当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设置倒流防止器时,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增设1个室外消火栓;3室外消火栓的流量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控火、冷却和防火分隔的要求;4当室外消火栓直接用于灭火
11、且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大于301s时,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3.0.5室内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消火栓的流量和压力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控火的要求;2环状消防给水管道应至少有2条进水管与室外供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关闭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室内消防用水量;3在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场所内,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4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方便使用和维护。3. 0.6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在引入管处采取防止倒流的措施。当采用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时,该倒流防止器应设置在清洁卫生的场所,其排水口应采取防止被水淹
12、没的措施。3.0.7消防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质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的功能要求;2水量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最大用水量要求;3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和用作消防水源的天然水体、水井或人工水池、水塔等,应采取保障消防车安全取水与通行的技术措施,消防车取水的最大吸水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可靠吸水的要求。3.0.8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消防用水量要求,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中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在仅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情况下,有效容积应大于或等于50)3,其他情况下应大于或等于IOOm3;2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
13、,应采取保证水池中的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3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内的水能被全部利用,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或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和实现设计出水量的要求;4消防水池的水位应能就地和在消防控制室显示,消防水池应设置高低水位报警装置;5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3.0.9高层民用建筑、3层及以上单体总建筑面积大于IoOoom2的其他公共建筑,当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3. 0.10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和压力应能保证初期灭火所需水量;2
14、屋顶露天高位消防水箱的人孔和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防止被随意关闭的保护措施;3 设置高位水箱间时,水箱间内的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5C;4 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防止出水管进气。5 .0.11消防水泵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水泵应确保在火灾时能及时启动;停泵应由人工控制,不应自动停泵。2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3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4 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从市政给水管网直接吸水的消防水泵,在其出水管上应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5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其应急电源应满足消防
15、水泵随时自动启泵和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持续运行的要求。3.0.12消防水泵控制柜应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或消防水泵房内,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水泵控制柜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位于消防水泵房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2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3消防水泵控制柜应具有机械应急启泵功能,且机械应急启泵时,消防水泵应能在接受火警后5min内进入正常运行状态。3.0.13稳压泵的公称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且应小于系统自动启动流量,公称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喷水强度、作用面积、持续喷水时间等参数,应与防护对象的火灾特性、火灾危险等级、室内净空高度及储物高度等相适应。4.0.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仓库及类似场所、环境温度高于或等于4C且低于或等于70C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2环境温度低于4C或高于70C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3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或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或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4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雨淋系统:1)火灾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启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的场所或部位;2)室内净空高度超过闭式系统应用高度,且必须迅速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