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关于户籍改革后认定农村村民身份操作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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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中土字(2016)192号关于户籍改革后认定农村村民身份操作办法的通知各分局: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职责,经研究,就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中“核对农村村民身份”的内容,制定如下操作办法:一、申请人提供户籍制度改革前核发的户口簿的,可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户口簿户别为“农业人口”,确认农村村民身份。二、对户籍制度改革后已换发新户口簿的,若申请人可提供未收回的旧户口簿,可根据旧户口簿的户别为“农业人口”的,确认农村村民身份。三、对户籍制度改革后已换发新户口簿,而申请人不能提供旧户口簿的,在未实现与公安局户籍信息共享前,由申请人到当地公安分局出具户籍制度改革前的户籍证明。我局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制度改革前户别为“农业人口”的证明,确认农村村民身份。若镇区公安部门不出具相关证明,镇区分局及时将情况上报不动产登记局,由不动产登记局与公安部门沟通协调。四、我局已向市公安局申请共享户籍制度改革前的户别信息,待实现数据共享后,对无法提供户籍制度改革前的户别证明,可通过共享数据查询以确认农村村民身份。中山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12月29日(联系人:胡宇声,联系电话:88263106)抄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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