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范2017年第156号2017122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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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范的公告(2017年第156号)发布时间:2017-12-25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根据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修订了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范,现予发布。特此公告。附件: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12月12日2017年第156号公告附件.doc附件医6器版林推制轮为工行管理期冤第一专创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公开、透明、高效
2、的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机制,提高医疗器械标准质量,根据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器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包含医疗器械标准立项、起草、验证、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审核批准和发布、实施和评价、修改和勘误、复审和废止,以及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快速程序等。第三条医疗器械标准实行信息化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标管中心)负责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第二专杼港立须第四条医疗器械标准计划项目实行全年公开征集制度。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监管部门、检测机构以及有关教育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个
3、人均可提出立项提案。提案单位或个人通过信息系统填写医疗器械标准立项提案表(附表1),报送相关专业领域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委会)、医疗器械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技委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技术归口单位)。第五条医疗器械标准计划项目的立项条件:(-)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符合医疗器械监管和医疗器械产业及技术发展需要;(三)符合医疗器械标准规划和医疗器械标准体系要求,原则上不与现行医疗器械标准及已立项的计划项目交叉、重复;(四)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的政策;(五)属于产品标准的强制性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原则上其适用的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
4、(六)列入国家产业规划、重大科技专项等的标准。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监管部门、检测机构以及有关教育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向立项提案归口的技委会、分技委会或技术归口单位申请作为医疗器械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担任第一起草单位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业务范围与标准涉及的技术内容相适应;(二)具备相关的科研和技术能力,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和较高的权威性;(三)具有熟悉国家医疗器械有关政策法规的技术人员;(四)具有熟悉标准中涉及的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生产水平和使用要求、了解当前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的技术人员;(五)标准需要验证的,具备验证能力。第七条对暂不明确归口的立项提案,可直接报送标
5、管中心,由标管中心委托相应的技委会、分技委会或技术归口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确定技术归口单位。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技委会、分技委会或技术归口单位的立项提案,由标管中心负责协调,确定牵头和协作的技委会、分技委会或技术归口单位。第八条技委会、分技委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收到立项提案后,应当按照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对立项提案进行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属于技委会、分技委会归口的立项提案需经全体委员审议,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属于技术归口单位归口的,需组织专家进行审议,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5人。技术归口
6、单位按程序公开征集专家并公示。参加投票的专家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专家的1/4,方为通过。审议内容至少包括项目名称、标准的效力、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第一起草单位等。第九条对审议通过的立项提案,技委会、分技委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应将立项申请材料,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分技委会的立项申请应首先报所属技委会,经其审核通过后,再报标管中心。技委会或技术归口单位的立项申请按要求报标管中心。第十条标管中心对技委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报送的立项申请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立项申请,由标管中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适用范围、标准的效力、国际标准采用情况、第一起草单位等,征求意见时间
7、为1个月。征求意见后,标管中心统筹协调各方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对审查通过的立项申请,标管中心提出标准立项计划项目建议,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第十一条总局对医疗器械标准立项计划项目建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标准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在总局网站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由总局批准下达。第十二条计划项目批准后,技委会、分技委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应当按计划组织实施,并向标管中心报送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标管中心对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批准的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调整。确需撤销的或变更
8、项目适用范围、标准名称(涉及项目适用范围变更)第一起草单位、标准的效力、归口单位等重要事项的,承担计划项目的技委会、分技委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应填写医疗器械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附表2),按第二章第八条的要求再次组织审议,审议通过的,技委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将调整申请表报送标管中心,分技委会将调整申请表报送技委会。标管中心审核调整申请并提出调整建议,报送总局。经审查同意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调整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业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由总局批准,并由标管中心在信息系统中公布。经审查未同意的,技委会、分技委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依照原计划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第十四条计划项目需按时限要求完成。如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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