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新安监总局第77号令.docx
《5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新安监总局第77号令.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5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新安监总局第77号令.docx(9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年九月一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J第四项
2、修改为:“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原第一款调整为第二款,并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
3、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删除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修改为:“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四、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五、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50万元的罚款。”六、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200万元的罚款。”七、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
4、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八、删除第二十二条。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进行了修改,现决定: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作出修(一)将规章的名称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二)删去第二条第二款。(三)在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
6、下计算。”(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
7、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Ioo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6人以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59 生产 安全事故 报告 调查 处理 条例 罚款 处罚 暂行规定 新安 总局 77 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