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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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企业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鲁政发(2018)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参照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考核2019)2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市属
2、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日国资发(2019)2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是指*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第四条工资总额管理的企业范围原则上与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汇总)范围相一致,包括总部和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职工范围为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含生活费)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离岗仍保留劳动关
3、系的职工,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第五条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第六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
4、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三)坚持分级管理。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县国资局以管资本为主调控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四)坚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分类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发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第二章工资总额分级分类管理第七条商业一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的企业,经县国资局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当实行核准制。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出现
5、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规范或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县国资局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核准制管理。第八条商业二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的企业,经县国资局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可以实行备案制。第九条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根据国家和省、市调控要求及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报经县国资局同意后,依照办法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预算方案履行内部程序并报县国资局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十条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的企业,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内部程序,报县国资局核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企业根据
6、所属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按照内部绩效考核、薪酬分配制度,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并组织开展预算执行以及内部监督、清算评价等工作。第三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第十二条企业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功能定位以及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第十三条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企业根据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生产经营实际等,原则上设置2-3项联动指标。(一)商业一类企业主要选取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二)商业二类企业主要选取利润总额、国有
7、资本保值增值率、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等指标。(三)公益类企业主要选取营业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工资总额原则上与利润总额指标挂钩,商业一类企业利润总额挂钩权重原则上不低于70%,商业二类企业利润总额挂钩权重原则上不低于60%o第十四条企业工资总额在按照经济效益决定的基础上,还应当根据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对标情况合理调整。劳动生产率指标可选取人均利润、人均营业收入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可选取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第十五条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合理选取效益指标和人工成本效率指标,相关指标及权重确定后,原则上三年内保持不变,确需调整的,企业提出申请,按一定
8、程序批准后可对相关指标和权重作出调整。第十六条完善工资效益联动机制,建立人工成本效率调整机制。(一)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依据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并且原则上不超过30%。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或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90%。商业一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应适当少增。商业二类及公益性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应适当少增,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县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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