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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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发布时间:2023-08-2717:50:36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暂行规定出台背景和法律依据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确定了开放合作,共享发展的基本原则,着力打造健康湾区,使粤港澳大湾区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2023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下称工作方案),明确授权“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开业的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由国家药监
2、局批准改为由国务院授权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区域内开业的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由广东省政府批准。”要求广东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四个最严”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方式,整合监管资源,促进医药产业在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粤港澳大湾区居民用药用械需求,保障用药用械安全,塑造具有创新活力的健康湾区。广东省药监局联合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港澳办、省中医药
3、局等部门依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工作方案等政策文件和行政许可法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二、主要内容暂行规定共二十九条,主要明确了指定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械(以下简称急需药械)的范围、审批模式、各方责任、风险控制等具体内容及要求。主要内容如下:(一)急需药械的范围。综合考虑港澳药械的安全和有效性,将进口药品范围确定为内地临床急需、且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医疗器械范围为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属于临床急需、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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