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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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D市像夕捉矽局中Q市上诊源局文件中Q市财政局中规通(2016)70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操作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操作细则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操作细则中山市城乡规划局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中山市财政局2016年12月29日中白市建德用他配金么建衩越统创管理蹲仔佝刖第一条为落实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配套公建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管理等操作事项,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所有经营性住宅用地和商住用地、改变土地用途为
2、经营性住宅用地和商住用地的建设用地;城区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其余各镇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的私人住宅用地和商住用地除外;城区包括东区、西区、南区、石岐区、五桂山办事处、火炬开发区(含翠亨新区由开发区代管区域)。第三条国有用地的配套公建的接收主体为政府或其指定部门(下统称接收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持有的经营性住宅用地和商住用地配套的公建建筑,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指定其接收部门可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四条暂行办法实施前出让的土地,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确定项目配套公建的总面积及相关技术要求,公建接收部门负责确定项目配套公建的类别、分项面积、位置以及移交时序。在规划管理
3、部门受理项目方案且书面通知接收部门5个工作日内,接收部门须对项目公建设计方案出具书面意见,逾期不出具书面意见,则视为无意见,由规划管理部门确定上述公建配套内容。第五条非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建、配套公建的停车位及抵缴住宅、商铺,其对应的分摊用地面积不计入配套公建用地总面积。作为配套公建用地从权属地块分出且独立占地的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可列入计容地块。第六条市政道路、公共绿化等占用项目土地使用权证面积超过应配用地面积且未使用其对应容积率的,超出部分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1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没有约定按15;若地块容积率调整且已补交土地出让金,按调整后的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补偿到项目净用地
4、中。2.折算成配套公建建筑面积抵减须配套的公建建筑面积。折算公式:基准楼面地价X合同约定容积率X多配套的公建用地面积/3500元;若当前配套公建作价补偿标准调整,按最新要求执行。第七条暂行办法实施前出让的土地,在满足该小区或片区公建服务需求的前提下,经公建接收部门书面同意,可以住宅、商铺抵缴公建。第八条暂行办法实施后出让的土地,建设单位须按规划条件配套建设,不可异地配建或使用住宅、商铺抵缴。第九条方案审查和报建阶段确定的配套公建设施和拟抵缴公建的住宅、商铺及其布局等信息须在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等图纸及相关文件中落实。以住宅、商铺抵缴的配套公建设施项目,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属图纸中明确标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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