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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中山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国土分局,财政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群测群防水平,调动基层群测群防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群测群防员的管理,现将中山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中山市财政局2013年5月6日附件:中山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管理办法中山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管理办法为切实提高中山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能力和防治水平,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06135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
2、治工作的决定、中山市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中府办20126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是群众性预测预防地质灾害工作,主要通过宣传培训,使当地群众增强减灾意识,掌握防治知识,并依靠当地政府,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展以当地民众为主体的监测预报、预防工作。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简称群测群防员),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协助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地质灾害简易监测、临灾预报、预防工作的民众。第三条地质灾害监测。定期巡查监测和强化监测相结合。一、监测基本方法1、崩塌监测方法:观察潜在崩塌体前缘有无新鲜岩土剥(坠)落现象,陡坡悬空反
3、倾岩体裂缝张开等变化情况。2、滑坡监测方法:滑坡体后缘裂缝设固定标尺,监测裂缝拉张变化、垂直位移、前缘、坡脚土体蠕动变化及坡脚地下水流量变化等情况。3、泥石流监测方法:观察降雨与溪沟山洪的水位线对应情况是否正常、水流是否有堵塞、沟域内松散堆积物的稳定情况。4、地面沉降监测方法:用裂缝报警器、贴片法监测建筑物墙体裂缝变化,定期用简易皮尺测量地面沉降深度。二、监测时间次数1、定期监测。汛期(4月15日TO月15日)半个月监测1次;非汛期一个月监测1次。2、强化监测。极端气候异常,瞬时暴雨、持续强降雨频繁期间,根据降雨强度,每天或24小时值班监测。降雨连续3天以上或台风降雨影响期间至雨止后第二天,每
4、天监测1-2次;出现地物明显变化或其他异常情况每小时监测1次;根据上级指令增加临时监测。三、监测巡查1、巡查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划定的危险范围、易发区内的房屋、周边山体、公路、水渠、沟谷等。2、巡查时间:同定期监测和强化监测时间。第四条各镇区要将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员的误工补助,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公务的监测人员不列入经费补助范围。镇级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负责人员核定、经费申请核拨等具体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群测群防员经费补助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五条每年10月底前镇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会
5、同当地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在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的协助下,核定所属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点和群测群防员,拟定下一年度的经费补助计划,报同级国土资源及财政部门核定。监测点选定原则:(1)危险性大、稳定性差、成灾概率高,险情严重的;(2)对集镇、村庄、工矿及重要居民点人民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3)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4)威胁公路、铁路、航道等重要生命线工程的;(5)威胁重大基础建设工程的。第六条群测群防员由当地社区(村、居委)推荐,镇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中山市地质环境监测站协助拟定,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定。每年核定一次,并将核定结果予以公示。每个群测群防员负责一处或多处地质灾害隐
6、患点的监测工作(原则上不能超过三处)。群测群防员要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热心公益事业;在当地长期生活或工作、对环境较为熟悉;具备一定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文化程度(初中以上),能较快掌握简易监测方法。考虑优先从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工作人员中挑选,也可从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受威胁对象中甄选。第七条群测群防员要自觉学习和接受业务培训。应熟悉本人负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情况,应会识别地质灾害的发生前兆,掌握简易监测方法和手段,清楚群众避险场所和转移撤离路线等基本知识和要求,不断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能力和水平。镇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计划,中山市地质环境监测站协助,定期或不定期对群测群防员进行培训。培训主
7、要内容是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知识,简易监测方法、巡查内容及记录方法,灾害发生前兆识别,监测预报、熟悉紧急疏散避让场地和撤离路线、防灾制度和措施等。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并及时将地质灾害隐患点专业监测的最新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告知群测群防员。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提供群测群防员使用的简易监测、预警预报工具。包括:卷(直)尺、手电筒、雨具、口哨(扩声器、锣)等工具,以及滑坡裂缝报警器、滑坡裂缝伸缩仪、泥石流地声监测仪等自动监测报警装置。第八条群测群防员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按照规定的日常监测频率进行定期巡查检查,及时掌握隐患点的变化发展情况,如实填写巡查监测记录,定期向镇
8、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报告。镇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收集辖区内情况后,整理上报中山市地质环境监测站。(二)正确使用简易监测工具进行监测,对监测数据记录进行初步分析和判断;(三)发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及时上报并通知群众按照撤离路线及时避险,协助政府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安置和救助;(四)协助保护好地质灾害隐患点安全警示牌、标识牌和隔离带等设施。要妥善保管、维护监测、预警预报工具;(五)及时上报和劝阻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域从事容易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六)遵守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上传下达;汛期离开中山市辖区范围要及时按规定向当地社区(村、居委)报告;(七)遇异常天气,要即时进入工作状态。收到地质灾害预
9、报预警信息后提高警觉,按照预警等级要求进行巡查监测和做好组织撤离的准备工作;(A)严格按照群测群防技术要求和管理规范开展巡查监测工作,并协助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工作。第九条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技术要求和有关管理规范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简称地灾防治办)制定。第十条群测群防员“应知”、“应会”(一)群测群防员做到“四应知”1、辖区内地质灾害点的个数、具体地点、灾害规模、影响户数与人数;2、灾害点的转移路线和具体应急安置地点;3、汛期各阶段的监测时间与监测次数;4、灾害点发生变化时如何组织紧急避让与如何上报。(二)群测群防员做到“四应会”1、在灾害点的主要位置设置监测标尺和标点实施监
10、测;2、用简易监测方法、利用简易监测工具进行测量;3、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分析,并做出初步判断;4、采取应急措施进行临灾时的妥善处置。第十一条群测群防员补助标准由各镇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第十二条补助经费原则上在每年的10月底前一次发放完毕,具体发放方式由镇区确定。第十三条群测群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奖励。(一)及时发现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准确上报给镇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二)及时通知群众撤离、协助政府部门组织群众避让,使受威胁的人员和财产得到及时转移,避免了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三)认真完成群测群防员的本职工作,连续三年没有因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或使
11、损失降至最低。第十四条市地灾防治办,每三年组织考评一次,对优秀群测群防员予以通报表扬和必要的财物奖励。对及时发现险情,及时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使受威胁的人员和财产得到及时转移,避免了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符合广东省成功预报地质灾害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组织逐级上报申请成功预报地质灾害奖励。镇区可组织对群测群防员进行考核,在群测群防工作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第十五条群测群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扣减或扣发补助费,不适宜再从事地质灾害监测工作。(一)在发现地质灾害明显前兆时没有及时上报或通知群众撤离的;(二)监测工作中有疏忽,巡查中未能及时发现地质灾害变形变化迹象,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S)未能认真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四)未能按照要求进行群测群防工作,未能切实履行监测职责的。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群测群防员补助经费,建立和健全补助经赛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渎职行为的,视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地灾防治办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