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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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 输 合 同合同编号: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双方达成以下条款:第一条 本合同与今后每次运输交易的关系事项一、本合同签订后,与今后具体发生的每次交易中的托运书、货运单、提货单、各种签收单证及函件等交易凭证类合同文件,共同规范甲乙双方的运输交易行为。如本合同没有约定或与以后具体交易中的凭证类合同文件有不同约定的,一律以具体交易中的凭证类合同文件为准。二、每次交易中的货物、包装、装车起运地、目的地、到货期限、收货人、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运输价格、送货费用和保价运输等,在每次交易中商定且体现在托运单据及资料中。三、运输价格以乙方对外统一公布价进行定价(乙
2、方保留根据市场情况对公布价进行调整的权利,具体公布价以乙方官方网站公布的为准。对外公布价变动之前,乙方会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负责人)。乙方根据市场情况对公布价进行上调时,如果甲方不同意,双方均可按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第二条 托运事项一、乙方可在甲方指定的地点装运货物。乙方在甲方工厂装运时,服从甲方厂区内的统一管理(但不接受甲方按自已的制度进行的处罚)。甲方有权对乙方代表或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改进意见或合理地要求更换代表及工作人员。二、甲方应将托运货物的品名、性质、重量、包装、瑕疵(含夹带禁运品、危险品的)等真实情况如实告知乙方,并根据运输需要,提供相关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装
3、运单据等。否则,乙方知道后将拒绝承运;因未拆包装等原因而未发现的,可以在发现时任意处置并及时通知甲方;如果甲方所托运的货物受到有关行政机关的各种处理,由乙方通知甲方处理,乙方由此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应由甲方承担,且甲方应垫付罚款。发生以上事件,乙方可要求甲方承担该票(次)的全部运费和货值10% 50%的违约金,乙方因此受损超过违约金的部分也由甲方承担。三、货物包装应符合安全运输要求,否则乙方可拒绝运输并由甲方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得擅自改动甲方包装,甲方对自己的包装承担责任(乙方承运,不得推定甲方的包装符合法定或约定标准)。四、甲方对运输业利润的低利率与高风险等特点,及相关法律对承运人
4、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有足够的了解。为化解风险,应向乙方申请办理保价运输。汽运的保价费为货值的0.3%,需要空运的保价费为货值的0.45%。五、当乙方得知发生了保价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乙方应在3小时内通知甲方,甲方应在得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乙方提交相关的证据资料,协助乙方办理赔偿事宜。六、甲方在办理托运手续时,如不如约申办保价运输并交纳或承诺交纳保价费(已填写保价金额且运杂费约定“到付”的,视为承诺交纳)给乙方的,一旦发生包括已报案的盗、抢、骗而致货物毁损、灭失在内的非不可抗力事故的,如乙方应承担责任时,有空运的,按货物损失部分20元/公斤,汽运按货物损失部分运费的2至4倍赔偿给甲方。如约申办保价
5、运输并交纳或承诺交纳保价费给乙方的,最高按损失比例,最高在保价额以内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实际价值低于保价金额的,最高按实际价值赔偿)。收货人拒付到付运杂费(含保价费)的,由托运人支付。第三条 运输事项一、乙方具有法律规定的承运资质,否则,由此导致甲方货损和延期交货的,承担赔偿责任。二、甲方有权了解货物的在途、到达及提货情况。可能延时或货损时,乙方应主动通知。三、乙方应在每次具体交易中约定的到货期限到达目的地并将货物交给甲方在托运凭证上指定的合格收货人。无故延期的,甲方可以按每延期一日,少付10%的运费给乙方,但最多少付本票(次)运费。若运输途中,遇到恶劣天气,交警、运政等相关部门多次长时间检查车
6、辆,修路,全国性节假日,突发性机械大故障,交通事故以及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延期的,乙方首先应及时通知甲方,然后尽快缩短延误的时间。但以上情况不是乙方人为过错,因而不承担延期责任。收货人延时收货或不收货的,乙方不承担延期交货的责任。四、乙方应将托运货物安全运至目的地并交给合格收货人,否则,造成甲方货损的,按第二条第六款赔偿。但若收货人得到乙方通知后五日内不提货的,乙方不承担未及时、安全交货所造成的各项损失。五、乙方接受甲方变更运输目的地和收货人的合理的且乙方能够接受的书面申请(不接受口头申请),除非乙方因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运输时间等方面不能满足甲方的变更要求。但因变更增加的运杂费,甲方应在变更申
7、请书中承诺支付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乙方不接受变更申请。六、因乙方原因误达目的地或误交不合格收货人的,由乙方自行纠正并承担增加的运杂费。造成延时交货或货物损失的,由乙方按本合同的相关条款予以赔偿。七、发生应由乙方负责赔偿的事件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对甲方进行赔偿,但甲方不得以此延期或拒绝支付已到付款期的运杂费给乙方。第四条 目的地收货人签收货物等事项一、收货人得到通知后超过五日不领取货物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收取相应保管费。收货人、托运人超过十五日不领取货物的,乙方有权处置货物(包括丢弃、变卖。变卖后,扣除变卖费用及本次或累计所欠运杂费后的多余部分,返还给甲方)。甲方在十五日内弃货的,应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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