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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讲座1、民法2、合同法3、民事诉讼法4、刑法民法:1、民事权利相关能力和民事行为相关能力(公民的及法人的):1、什么是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民法通则、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等。2、什么是公民的民事权利相关能力?民事权利相关能力是指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相关能力和民事权利是不同的概念。民事权利相关能力是民事主体实际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和基础。公民的民事权利相关能力自出生时开始。3、什么是公民的民事行为相关能力?民事行为相关能力指民事主体通过自
2、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相关能力在含义上不仅包括进行合法行为从而取得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而且包括进行违法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资格。一、法人的概念法人是一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它和自然人一样,同属于民事主体的范围,而且是民事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相关能力和民事行为相关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h1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法人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它和自然人不同的是,它不是作为有血有肉的生物存在,而是作为组织体存在。2 .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是一定的社会组织能够成
3、为民事主体的基本前提。3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相关能力和民事行为相关能力的社会组织。法律对法人的承认,其目的在于使其能够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法人具有民事权利相关能力和民事行为相关能力。4 .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应当为法人的特征,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明确规定法人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在违反义务而对外承担责任时,其责任范围应当以其所拥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法人的成员和其他人不对此承担责任。(四)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
4、意且无过失,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归于本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1 .存在无权代理行为。2 .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 .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1、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一、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又称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指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一、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对行为人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请求其停止实施或请求人民法
5、院制止实施。二、排除妨碍排除妨碍是指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受到他人不法阻碍或妨害时,有权请求行为人排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三、消除危险消除危险是指在有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之虞时,权利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消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其消除。四、返还财产是指在权利人的财产被行为人不法侵占时,权利人有权请求返还该财产,五、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在财产被不法损坏或性状被改变而有复原的可能时,受害人有权请求恢复到财产末受损坏或未改变时的状态。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以其财产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八、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是指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九、消除影响、恢复名
6、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公民或者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通过人民法院要求行为人以公开形式承认过错,澄清事实.或者辟谣,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以恢复末受损害时社会对其品行、才能或信用的良好评价。十、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指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时,权利人可请求行为人当面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以保护其人格尊严。2、诉讼时效及时效期间的规定:(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
7、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可见,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获取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界限。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权利人在此时间内享有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二是这一权利在此时间内连续不行使即归于消灭。(二)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诉讼时效作为依法得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民事法律事实,具有如下法律特点,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事实:1 .诉讼时效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即有关诉讼时效的民事法律规范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其合适的内容(时效期间长度、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一经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必须遵守执行,当事人不得以其意思排斥诉讼
8、时效规定的适用,协议变更法定的诉讼时效制度的合适的内容或者约定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等均为法律所禁止。2 .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以法定的事实状态一一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的连续存在作为适用依据,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故不同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3 .诉讼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故区别于以当事人取得民事权利为后果的取得时效和消灭实体为法律后果的除斥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
9、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o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一)合同的概念及主要分类:本法所称合
10、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虽然法律并没有对合同分类作出明确规定,但按照比较通行的说法,合同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J第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运送、保险等合同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就是单务合同。第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
11、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的,如买卖、互易、租赁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无偿的,如赠与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第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第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
12、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第五,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将合同分为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仅订约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也不通过代理人参加订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利,可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如为第
13、三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第六,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它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须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第七,本合同与预约合同。根据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可将合同分为本合同与预约合同。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就是指将来应订立的合同。第九,定式合同。定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二)合同的订立(主要条款、要约承诺的概念)。合同的订立
14、,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合适的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由于经济交易合适的内容不同,合同的合适的内容就会不同,但各种合同均有共同的基本的条款,缺少这些基本条款,合同的效力或履行就会存在相关问题。合同的基本条款有:(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合同标的。标的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买卖合同中的具体买卖的物品、演出合同中的
15、演出行为等。(3)数量。数量是衡量合同权利义务大小的尺度,(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各方不履行合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当对守约方进行的救济措施。(8)解决争议的办法。解决争议的办法是当事人就纠纷解决协商的一种可取途径。争议的解决主要有四种:一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是由第三人介入进行中间调解;三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基本条款是一般合同常用的条款,除此之外,根据不同的情况,一些合同中也有特别约定的条款,如货物买卖中的标的物包装条款等。总之,合同条款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具有指引性,不具有强制性。对于遗漏条款,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补充协议(合同)的方式进一步加以规定。(三)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1、无效合同的情形(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四)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