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整理法律知识法八立法质量与质量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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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质量与质量立法八八、关于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的立法立法是个相关系统工程,不仅包括制定或认可法,还包括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完善立法,实现立法的科学化、相关系统化,也要注意做好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工作。提高中国立法质量,因而也包括解决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方面的相关问题。解决这些方面的相关问题,可从完善法的体系的角度促进立法质量的提高。(一)关于法的修改和补充的立法规定法的修改和补充与立法质量法的修改和补充是保证或改善立法质量的一个重要途径。法的修改和补充,是立法主体对现行法实施变动,使其呈现新面貌的专门活动。法的修改的任务在于对现行法的合适的内容加以修缮改动,通过这种活动使法臻于立法主体预期达
2、到的状况。法的补充,则是在原来法的规定不变的情况下,在法中加上新的合适的内容,使法更完善、能解决更多更复杂的相关问题。由于法的补充是对原来的法加进新的合适的内容,补充之后,原来的法便发生变化,在这个意义上,法的补充也是一种法的修改。做好法的修改和补充工作,有助于立法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弥补由于立法不周使法带有不科学之处等欠缺。12无疑的,被修改和补充的法律、法规、规章如果有质量相关问题,通过修改和补充,其质量一般便会得以提高或改善。欧美台法的修改补充的有关制度国外、境外以立法形式对法的修改和补充作出不少规定,在本文着重研究的美国、台湾和前罗马尼亚的立法文件中,都确立了自己的关于法的修改和补充的
3、制度。它们的制度主要包括这样一些合适的内容:第一,法的修改和补充的原因或条件。台湾中央法规标准法第20条对此作了相关系统的规定:“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一、基于政策或事实之需要,有增减合适的内容之必要者。二、因有关法规之修正或废止而应配合修正者。三、规定之主管机关或执行机关已裁并或变更者。四、同一事项规定于二以上之法规,无分别存在之必要者。”前罗马尼亚的立法相关技术总方式方法规定,修改高位阶的法,应同时注意对相应低位阶的法进行修改。“如果修改较高等级的文件导致修改较低等级的文件,则颁布执行性文件的机关应采取正式修改这一执行性文件的措施。(第92条)第二,法的修改方式和要求。前罗马尼亚立
4、法相关技术总方式方法在这方面规定了多项制度:其一,法的修改应由同一等级的法进行。“对现行规定的修改由与应修改的文件同一等级的规范性文件确定。(92)其二,只能修改个别规定而不能修改一般原则。”对规范往文件的个别规定可进行修改,但不得改动规范性文件的一般原则或其完整性。否则,须修改的规定应全部废除,并以新的规定代替,旧的规定中的有效部分可予保留,并补充新的必要的合适的内容。”(第93条)其三,多次修改与再次公布。“在对过去曾修改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时,最后的修改应援引最初的文件,并注明以前各次的修改,如果经过再次公布,则须注明再次公布的日期。(第94条)其四,新规定应列入法的整体。“代替旧条文
5、的规定必须和谐一致地列入经过修改的文件,并保留原有的文体和术语。”(第95条)其五,大量修改与重新公布。“在规范性文件的条文大量修改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公布该规范性文件,在决定实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中应当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再次公布通常应当与决定进行修改的文件的公布同时进行。(第96条)美国统一和标准法案起草规则对法的修改的方式和要求也有规定,例如规定了这样的相关技术要求:修改已通过的统一和标准法案时,删除的词句上划上直线,在增加的词句下划强词直线。并指出:标明删除的语言,避免会议花费不必要的时间去争论与法案中现存的语言没有关系的修改提议。(第28条)台湾中央法规标准法第10条对法的修改的相关技术
6、要求则有更细腻的规定:修正法规废止少数条文时,得保留所废条文之条次,并放其下加括孤。注明删除”二字;修正法规增加少数条文时,得将增加之条文,列在适当条文之后,冠以前条“之一”、“之二”等条次。废止或增加编、章、节、款、目时,准用前二项之规定。第三,法的补充的方式和要求。前罗马尼亚立法相关技术总方式方法第97条对法的补充的方式和要求规定了这样的制度:其一,补充规范性文件应以对现有条文补充新的款项或以增添其他条文的方式方法进行。每一新的条文通常应加上它前面条文的顺序号,并附有特别标记。其二,对规范性文件作补充时,必须保证其结构的完整。其三,有关修改的相关技术规则相应地适用于补充的情况。第四,法的修
7、改和补充的程序。由于法的修改和补充是行使立法权的一种正式的立法活动,它的进行应以法定程序为依据。台湾中央法规标准法第20条规定:法规修正之程序,准用本法有关法规制定之规定。(二)关于法的废止的立法规定法的废止是法的新陈代谢所必需法的废止,是立法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对现行法实施变动,使其失去法的效力的专门活动。法的废止的目的和任务,主要是将有关法从现行法的体系中清除出去,使其由法变为非法,进而使法的体系得到纯化、完善。法的废止,也是适应社会关系发展变化所必需,实现立法的推陈出新、完善法体系所必需。这种新陈代谢对保证法体系的整体质量有重要价值。欧美台有关法的废止的立法规定国外、境外以立法形式对
8、法的废止有种种规定,这些规定所形成的制度包括诸多方面。从美国、台湾和前罗马尼亚的立法文件来看,法的废止制度涉及四个方面:第一,废止的原因或条件。台湾中央法规标准法第21条对此作出四项规定: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废止之:其一,机关裁并,有关法规无保留之必要者。其二,法规规定之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之必要者。其三,法规因有关法规之废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据,而无单独施行之必要者。其四,同一事项已制定新法规,并公布或发布施行者。第二,过时的、失效的、实际上已停止适用的法,也要明文废止。前罗马尼亚立法相关技术总方式方法规定:制定新法,必须指出同新法相抵触的一切立法规定,并且必须明确说明这些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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