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整理法律知识技巧关于录音证据的取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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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一、合法取得的私采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相关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而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但是,属
2、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相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合适的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合适的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二、人民法院判例北京法院北京某大学职员李某向海淀法院递交了起诉书,成为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民事诉讼证据若干
3、规定实施之后全市首位以偷录的录音为起诉证据的当事人。记者采访了首位以录音为证据打官司的当事人李某。李某告诉记者,两年前为了保存惟一证据,她请别人协助使用电话录音偷录了被告的一段话,但在咨询律师后得知录音不能当证据使用,只好把打官司一事放了下来。现在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李某感到这回打官司心里有了底。李某在起诉书中称,1999年5月12日,被告庞某把北环餐厅转租给她及石某,当时打了一个协议的草稿在庞某的手中,草稿因没有3个人的签名,故不能成为合同,后经3个人口头协商,由李某付给庞某1万元作为餐厅押金,等到不租餐厅时,押金由庞雅玲直接退还李某。2000年5月,餐厅不能经营由庞某收回,李某与庞某达成口头
4、协议,由庞某退还给她1万元押金,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但时至今日,庞某拒不退还给她押金。故李某以当时庞雅玲与石某交谈的电话录音为证据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庞某退还押金。据悉,这是法院自“证据规定”公布实施后收到的首起以录音为证据起诉的案件。在国外的诉讼程序中,录音、录像等早就允许作为证据使用,现在司法界实施新证据规则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信息化时代发展到今天,录音、录像及网络等高新相关技术发展得很快,新相关技术的产生使录音、录像等客观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不用此类证据,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新事物的排斥。过去司法界虽然不采用此类证据,但也作为一种参考,现在实施新规则其实是认可了这种证据的合法性
5、。但录音、录像是否合法,还要有法院认证的过程,不可能所有的录音、录像都能作为证据使用。上海法院全国首例采纳录音证据的案件已于2002年5月23日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该案件中,原告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要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提出,法院依照原告诉请判决的前提条件是原告偿还其欠被告的5万元人民币。被告为证明其与原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原告之间谈话的电话录音。原告则对此表示不知情,对该债权债务事实不予认可,但没有提供反证。法院认为,该2份录音证据合适的内容均与本案事实存在密切关联,且二盒录音的合适的内容均与本案事实存在密切关联,足以相互佐证,可以确认其对本案事实的证明效力。故判决
6、原告应当向被告偿还该债务,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该案件的判决,对于前一段时间因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若干相关问题的规定所引起的录音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证据采纳的争论有一定的平息作用。但也有法学方面的专家指出,该案件中法院回避了证据的合法性,仅从关联性的角度认定证据的效力,是否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偷录、偷拍等行为,可能会会影响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南京法院【龙虎网讯】2003年11月18日,南京人林某因做生意缺乏周转资金,向好友江某借款285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的两个星期之内,林某分两次偿还了13250元,尚欠15250元。在屡次催讨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江某将林某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
7、林某偿还欠款。为了佐证自己的主张,江某向法院提供了借条和录音资料等两份证据。录音是2003年11月30日,江某在与林某通话过程中录下的。根据录音的对话合适的内容可以证实林某的确有向江某借款并出具借条;江某怀疑借条有假,要求林某当面更换借款条据,但林某拒绝更换。一审法院认为,该录音系江某和林某通话时录下的,录音的取得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录音来源合法。录音合适的内容经林某和江某确认,双方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该录音证据确凿可以采信。尽管林某提出该录音证据不管是形式上,还是合适的内容上都存在疑点,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法院不予采纳。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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