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整理法律是什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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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是什么?一三种法律观和一个评论圣.奥古斯丁曾说:时间究竟是什么?没有人问我,我倒清楚,有人问我,我想说明,便茫然不解了。这句话用在法律是什么的相关问题上,也是比较恰当的。我们一开始会想到一个回答,但是可能立刻意识到这个回答是有缺陷的,意识到有很多种不同的、甚至截然对立的然而似乎都有道理的答案。在这种情况下,对有关的学术史做一个总结或梳理是必要的。明白相关问题的复杂性,可能使我们难以用明快的方式作出回答,但是必要的谨慎仍是有益的。对法理学的这一个元相关问题的回答反映了根本的法律观,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对其他相关问题的解决。“法律观”这一术语表明我们要探究“法律”的内在意涵及其所反映的世界观特色
2、。探究的过程是一个知识分类的过程。存在着形形色色的法律观,将它们归为一些类型可以为认识它们提供方便。这里的类型是韦伯意义上的“理想类型”(idea1types):一种抽象的和纯粹的类型。它和现实的某些个案情况无法完全嵌合是难免的。在本文中,我把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归结为三种法律观:形而上学的、实证主义的和解释学的,之后作一个简要的评价。一、形而上学法律观(Fnetaphysica1viewof1aw)这种法律观的基本观点是,真正有意义的法律是一种超验或抽象的正义准则,一种超越人类所制定的规则之上的更高的法律体系。这种形而上的法律或者是神造的,或者源于一种抽象的人性,或者是从某个概念或原则演绎出来
3、的。换言之,这种法律观的逻辑起点是神的意志、抽象的人性、契约、绝对精神或永恒原则等这些因素中的一个或几个。同时因为这种法律渊源于上帝、自然或理性,因此也是善的、正确的和正义的。它有着不同的名称:自然正义或自然法,“高级法”(higher1aw),“神法”,理性法”等等。形而上学的法律观未必用“自然法”来指称一种更高的或超越性的法律。我们姑且统称为“自然法”,而把人为的法律称为“实在法二这种法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具有一种超验的性质;(2)是一种更高级的法律,超越于国家造成的现实秩序之上;(3)是普遍的法律,无国界无地域之分;(4)是永恒不变的法律;(5)是正确的、正义的准则;(6)是人类的
4、理性可以发现但是不能创造或变更的。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所表达的其中一种形而上学的法律观代表了所有形而上学法律观的法律特征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是稳定的,恒久的。不可能在罗马是一种法律,在雅典是另一种法律。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将适用于所有的民族,适用于古罗马奥古斯丁:忏悔录,周士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242页。各个时代二形而上学的法律观虽然都承认自然法是一种更高的法律,但是在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上有两种不同的倾向,一种是在实在法不符合自然法时便剥夺实在法的法律资格。例如圣奥古斯丁把不正义的法律称为不过是一批强盗在集团内部制定的规则而已。富勒也认为
5、不符合程序自然法的法律制度根本不宜称为“法律制度:另一种倾向是勉强承认实在法的法律资格,但是主张在实在法不符合更高级的法时人们拥有一种“抵抗”或“非暴力反抗”的权利,例如洛克和卢梭。大多数形而上学法律观的持有者具有后一种倾向。二战后西德法律界和法学界普遍认为,在邪恶的法律与正义抵触的情况下,人们具有遵守更高的正义准则而不是“恶法”的义务。目前常说的价值论法哲学的论者,例如罗尔斯、诺齐克、德沃金,并不承认存在着一种超验的法律,而只是认为现实中的法律应当符合或追求某些被提出和加以论证的价值。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只是为了得出正义原则的理论模型和逻辑构造。德沃金的似乎处于冥冥之中的原则实际上来自
6、一个法律共同体所共享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理想。形而上学的法律观是一种二元论的法律观。在这种法律观中,法律被分成两种:自然的和实在的,二者往往是对立的,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体系。所以如果我们说实在法可以被纳入一个支配万事万物的更大的自然法体系,是不准确的。这种二元论建立在形而上学的世界观的基础之上。形而上学的世界观可以分为两种:世俗的和神学的。因此,这种法律观也可以分为相对应的两种。但是仅仅表明“上帝”是自然法的制定者,这种法律观未必是神学的。世俗的形而上学可以柏拉图的理念论为代表。柏拉图把世界分为理念世界和现实世界。理念世界是一个抽象的、本质的、真实的世界。现实世界是一个可感觉的世界,它是理念世界
7、正确或虚假的反映,是它的一个投影或摹本。神学的形而上学可以圣奥古斯丁的学说为代表,他的上帝之城把整个世界分为天国与地国:上帝之城与魔鬼之城。人的身份具有双重性:天国之民与地国之民。人的本质分为灵魂与肉体。上帝掌管灵魂。人们通过人的理性可以领悟到上帝规范人类以及其他生灵的法则。魔鬼掌管肉体。实在法通过给予肉体的快乐与痛苦而起作用。在形而上学观点的影响之下,传统的法律学说把世界或宇宙的秩序基本分为两种类型:自然秩序与人为秩序。从古希腊斯多葛学派到近代的古典自然法学派都持如是观。自然秩序是遍及整个宇宙,支配万事万物的存在、运动以及相互关系的本原秩序。自然法就是这一秩序中的法则。支配人际关系、人与自身
8、关系的法则与支配天体运动、花开花落、寒来暑往的法则具有同一性质,这就是基于某种本性的自然性质,因此也是应当遵守的。人为秩序是人类依其意志所创造的、并以强力所维系的秩序。实在法是这一秩序的法则。这两种秩序的对立与自然法学说对人的特殊性的界定有关。在神学中,人的肉体是由魔鬼掌管的。在世俗自然法学中,人是不同于其他的生物的。哈特曾经提到孟德斯鸠的一个疑问:为什么像星星这种无生命的物体以及动物都遵守“它们的自然法”,而人类却不遵守,反倒作恶?孟氏通过对人与其他生物的比较之后得到的答案是:人有情欲的存在。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20页。英哈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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