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协作单位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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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路桥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协作单位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及所属各项目部协作单位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降低劳务用工风险,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建筑法劳动合同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文件、山西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普人社厅(2018)22号)、2017年度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晋人社厅发(2018)27号)、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协作单位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路桥集团发(2019)29号),结合本
2、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协作单位指在公司各项目部所承接项目,以法人主体资格依法从事专业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的所有单位。第三条公司及所属项目部应当把协作单位工人管理工作纳入项目管理体系,要求各项目部必须全部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实现对协作单位所招用的农民工从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隙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项目部。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以党委书记、董事长为组长,分管工程副总经理为常务组长,公司工程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资金部及工会各部门负责人和所属各分公司经理为成员的农民工监督管理领导组,负责监督管理各项目部农民工用工。
3、第六条公司农民工监督管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主要协助配合,主任由工程管理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担任。第七条项目部应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总工或项目副经理为副组长,项目财务部、工程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民工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项目部协作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确保本单位农民工实名制贯彻落实到位。第八条项目部农民工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目工程技术部,办公室主任由项目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兼任。第九条公司主要职责公司农民工监督管理领导组应对所属项目部劳动用工管理进行检查指导,对各项目部贯彻落实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项目部
4、劳动用工动态更新情况按时上报集团公司。(一)公司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总责,项目部对其招用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二)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制定协作单位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范项目部协作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检查监督项目部完成签订合同、建立项目用工实名制台账、进行实名制备案、进行安全培训和入场教育等工作;负责按照集团“劳务合格供方名录”和“恶意讨薪黑名单”的要求,督查各项目部选择优秀的劳务分包单位,严禁与“恶意讨薪黑名单”中劳务分包单位及农民工发生业务往来;负责指导项目部按照集团建设管理部的要求将农民工信息录入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农民工管理服务平台;负责每月向
5、集团建设管理部上报公司农民工实名制台账。(三)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沟通、指导项目部缴存和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传达集团的工作要求、组织宣贯有关农民工管理的文件、制度精神;检查监督所属项目部与当地社保中心协调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并在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农民工用工实名制备案;检查监督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设与管理、农民工工资卡的办理;检查监督项目部做到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工作。(四)财务资金部负责根据劳动用工形式,指导项目部对农民工个人所得税进行代扣,并督促协作单位进行个人所得税代缴等工作。(五)工会负责农民工维权、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处理好因拖欠工资等引发的农民工
6、群体性和极端性事件;当发生农民工恶意讨薪事件,负责将恶意讨薪协作单位和人员名单提供给集团建设管理部,纳入集团“恶意讨薪黑名单”。第十条项目部主要职责(一)项目部对其招用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协作单位应指定人员具体负责劳动用工管理工作。(二)项目部农民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配备1名具有安全管理上岗证书的专职劳资管理员,主要负责具体实施项目协作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与监督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将协作单位劳动用工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集团建设管理部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平台;督促检查协作单位做好员工准入、劳动合同签订、工伤保险、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工资支付、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设立维权公示牌
7、等动态管理工作;负责每月8日前向公司工程管理部上报本项目农民工实名制台账。(三)项目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第三章协作单位劳动用工进场准入条件第十一条公司的协作单位施工人员应当在进场后3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及1寸红底照片到项目部劳资管理员处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施工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并由项目部统一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和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协作单位进场人员应当具有本岗位相对应的工作技能要求,对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人员,应当持相关有效的上岗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对从事食堂餐饮服务工作的人员,需持卫生部门发放
8、的健康证。第十三条协作单位进场人员从事施工现场作业的,年龄要求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和其它重大风险类疾病,协作单位所有劳动用工须由三甲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体检证明在进场前2个月内有效)。第十四条协作单位进场人员从事登高架设作业、超重机械作业、采掘(剥)作业、碎浇捣、人工挖孔桩作业等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年龄应严格控制在18周岁至55周岁之间,并由协作单位组织到相应医院进行专项体检(心脏病、神经类疾病),专项体检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章合同管理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各项目部应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严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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