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核心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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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核心制度1、为了给病人提供及时、连贯的医疗服务,提高临界病人、多发伤、复合伤等病人诊治效果和水平,制定本制度。2、首诊负责制度包括在门诊、急诊和住院诊疗的全过程中。3、病人首先就诊的、或由急诊科分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4、首诊医师和会诊医师必须是获得国家医师资格证书并在本院注册者。5、首诊医师对来诊病人应进行病情评估、做出初步诊断与处理,完整书写病历。如非本科疾病或合并需要其他专业科室会诊的疾病时,可邀请其它科室医师会诊。若属危重抢救病人,首诊医师负责及时抢救病人。6、应邀会诊的科室医师按医院会诊制度会诊,必须有书面会诊意见。7、两个科室的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科主任。如果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上报门诊部或医务处(白班)、总值班(白班时间以外、节假日)协调解决。门诊部、医务处和总值班有裁决权。8、临界病人、多发伤、复合伤等涉及多科室的危重病人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由首诊科室负责诊治,有关科室应执行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协同抢救并及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9、首诊医师或科室抢救急、危、重症病人,在病人稳定之前不得转科、转院。病人情况稳定后需转诊者,执行医院转科、转院的相关制度。10、因首诊医师推诿病人而延误病情者,追究当事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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