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企业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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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药企业(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可参照国标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标准进行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管理活动。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也包括针对部分人员的离岗后健康检查和应急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应选择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一、上
2、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下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a.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b.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员工,需签署职业危害健康告知书,了解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参加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职业健康体检项目。凡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不得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怀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二、在岗期间职
3、业健康检查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应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企业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执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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