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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国劳务合同出国劳务合同甲方:乙方:乙方籍贯:省市镇村身份证号:甲方根据需要,面向社会招聘员工,乙方对甲方充分了解后,愿到甲方工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有关法规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如下劳动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一、乙方必须是年满二十二周岁以上公民,且本人自愿、身体健康、亲属同意者。有效期自出国之日起至回国之日止,回到国内合同自行终止。二、劳动报酬及发放办法1、乙方的工资按实际出勤计算,月工资。甲方提前支付定金。2、乙方在一次签证周期内从居住地到工作地往返一次的差旅费及乙方在国外工地的食宿费由甲方承担。三、甲方的权利Is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考核权和奖惩权;
2、2、乙方自身有心脏病者,出现后果自负;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必须按时,按量,按质地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指标,并接受甲方考核;2、自觉保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实施有损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言行;五、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1甲方,由于受市场因素的影响,非甲方预见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提前三十天的限制;2、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定实时生效,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应承担一万元的违约金,若因乙方的不正当理由解除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据实承担甲方的损失并且双倍返还定金。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用。甲方(盖章):乙方:代表人(签字):身份
3、证号码:年月日年月日出国劳务合同篇2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经乙方申请,甲方决定派遣乙方赴日本某公司(以下简称日本公司)进行劳务输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基础上,签订本协议:第一条:到日本工作期限1.1乙方到日本公司工作的期限为从年月日到年月曰,期限届满乙方应立即回国并回甲方工作;甲方有权自行决定缩短、调整或结束工作期限的权利。第二条:出国费用承担及出国履约保证金2.1乙方应在出国前向甲方支付以下费用:(1)办理护照等出国手续费用人民币13500元;(2)单程去日本机票约人民币3500元(按实结算);出国前三个月在国内的培训费用人民币1000元。2.2除上述约定外,乙方还应在出国前向甲方支付出
4、国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除要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外,该出国履约保证金还应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1)乙方不愿出国;(2)因乙方的原因而无法出国、不能出国;(3)因乙方的原因,乙方被日本公司退工等而导致乙方无法完成三年工作时间。如未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回国到甲方工作后,上述出国履约保证金即退还给乙方。第三条:工作报酬及回国履约保证金3.1 乙方在日本公司工作期间的报酬约定为:第一年每月为5万日元、第二年和第三年每月皆为6万日元;加班报酬约定:第一年每小时为300日元、第二年每小时为320日元、第三年每小时为350日元。3.2 乙方同意,甲方可要求日本公司每月从上述报酬中
5、扣除2万日作为乙方的回国履约保证金,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该回国履约保证金应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3.3 年工作期满,乙方不愿回国或因乙方的原因无法回国、不能回国;3.4 乙方回国后拒绝和甲方签订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或拒绝回甲方工作的;3.5 乙方回国在甲方工作期间,乙方以个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或乙方严重失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而被甲方解雇。如未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回国到甲方工作三年后,上述回国履约保证金即退还给乙方。第四条:在日本公司工作期间的义务4.1 乙方在日本公司三年工作期间的食宿等费用开支皆由乙方本人承担,国内的养老等社会保险金皆由乙方个人承担,先由甲方代为支付,乙方回国后直接支付结算
6、给甲方。4.2 乙方从工作中获得的任何技术、知识、信息,均应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允许,不得公开、泄露或提供给予他人,乙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三年。4.3乙方应认真学习、勤奋工作,在出国期间不得有下列违约行为:Q)触犯法律,违反当地有关劳动或其他条例;(2)参与或牵涉政治敏感性活动;(3)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作出有损甲方和日本公司声誉的举动;(4)进行危险性运动或活动;(5)故意致使自己不能或无法继续参加工作的任何行为;(6)抵触或违反日本公司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第五条:本合同经甲方的授权代表、乙方签字后生效。第六条:本合同中如有任何条款被裁定无效,并不影响其余余款的效力,合同双
7、方应协商修改有关条款,使合同保持有效。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随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八条: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双方同意不在其他任何机构提起针对对方的诉讼、仲裁或劳动仲裁。第九条:双方确认,本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以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双方对合同内容谶羊一致。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日期:日期:出国劳务合同篇3甲方:地址:电话:电传: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乙方:地址:电话:电传: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以公司(总部设于)为一方,甲、乙方代表通过友好协商于年_月一日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总
8、则1甲方负责实施本工程,乙方公司负责为本工程提供劳务。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间全部遗留问题,包括财务问题处理完毕之日止。第二条人员1乙方公司应按本合同附件一提供劳务明细表和附件二中商定的工程、人数、技术条件、派遣日期和工作期限,为本工程派出其授权代表、各类技术人员、工人、管理和服务人员(以下简称人员)2.附件一和二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一般不得变更。在特殊情况下雇主要求变更时,经乙方公司同意应按下述规定办理:(1)人员离境之前如需变更时,甲方应将变更内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变更计划未能及时通知乙方公司,而乙方公司已按计划集中人员和订购机票,甲方应负
9、担因此造成的损失。(2)人员工作期限期满之前,如需终止雇佣,甲方应在终止雇佣之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3)人员工作期限如需延长,甲方应在期满之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3.乙方授权代表负责组织人员在工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中国公司的义务,并负责管理人员的内部事务。第三条签证和其他证件1乙方应按我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出入中国国境的一切必要手续,并承担其费用。2.甲方应按项目所在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出入项目所在国及居留、工作许可证、机动车驾驶执照等必要手续,并承担费用。甲方为人员办理上述手续,应向乙方具体明确提出由乙方提供的全部必要的证件,如因甲方的要求不明确而引起证件不足致使人员不能入境或无法
10、获得居留和工作许可证,则乙方不负责任。3.如果甲方未能为人员获得在项目所在国的居留、工作许可证和机动车驾驶执照等,而使人员无法进行工作,应付给人员在此期间的合同工资。如人员因此被迫返国时,甲方应负担人员的回程旅费,并支付每人一个月合同工资的赔偿费。乙方公司没有按甲方要求提供全部必要的证件,从而使甲方无法为人员办理在项目所在国的居留和工作许可证等使人员无法工作或被迫返回中国,人员工资、回程旅费等由乙方公司负担。4.乙方公司应按本合同附件一和二将人员的姓名、出生地和日期、职称、护照号码、发照日期和单位、出发日期通知甲方或甲方在项目所在国的授权代表。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公司的通知后即向项目所在国政府办理
11、申请入境的必要手续,并通知乙方公司。同时甲方应通过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通知该国驻华使馆,以便办理入境签证。第四条乙方公司的义务1 .符合双方在附件一商定的技术条件;2 .遵守项目所在国的法律和法令,尊重当地风俗习惯;3 .尊重甲方人员的技术指导;4 .不参与项目所在国的任何政治活动;5 .遵守工地和驻地的纪律和规章制度;6 .与甲方为实施本工程而雇佣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合作共事。第五条甲方的义务1 .对人员给予正确的技术指导;2 .尊重人员的人格、风俗和习惯;3 .不干涉人员在非工作时间的活动自由;4 .保障人员的安全;5 .对人员的解雇和更换,应由双方的工地的授权代表商定。第六条工作时间1 .人员
12、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白班8小时,夜班7小时,每天工作时间安排可由甲方与乙方公司授权代表在工地商定。2 .凡由于待料、停电、气候恶劣等非人员的责任而造成的停工,应计为工作时间,合同工资照付。3 .驻地至工地的单程所用时间,不应超过20分钟,超过的时间应计入工作时间。4 .人员自中国到达工地后和本合同期满自工地回中国前,应分别享有一日有薪休息。第七条合同工资1 .人员的月工资(包括伙食费)在本合同有效内按以下标准支付(美元)Q)半熟炼工,帮厨,服务人员(2)熟练技工,厨师工长(4)技术员,护土,翻译,会计员(5)驻地经理工程师,医师,会计师(7)高级工程师(8)授权代表(9)副授权代表2.如本合
13、同期超过1年,自第2年始,每月工资递增%.第八条夜班及加班1 .根据工程的需要,甲方要求人员在夜间工作或加班,应商得乙方授权代表同意,每月加班工作小时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小时。2 .夜间时间系指从当日晚上9时至次日晨5时。人员夜间工作(指正常夜班工作)甲方应按合同工资150%支付工资;人员夜间加班,甲方应按合同工资200%支付加班费。3 .小时工资按下式计算:第九条工资和加班费支付1 .人员工资支付应自人员离开中国之日起至回到中国之日止。平均日工资为月合同工资的1/25.2 .乙方公司在工地的授权代表应按甲方提供的表格填写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编制工资单,在每月工资结算日即日后天内即日前提交甲方在工
14、地的授权代表审核批准。3 .工资单审批后,甲方应在每月工资结算日即日后一天内将工资和加班费以美元支付给乙方。其中:一电汇至银行营业部乙方公司帐号;一支付给乙方公司工地授权代表。若甲方延迟付款应按延迟天数,每天按欠付款总额的%0,以美元向乙方支付利息。付款自汇款银行把所需汇款的电传发至中国银行之日(起息日)起。第十条税金乙方负责为人员交纳我国政府所征收的一切税金;甲方负责为人员交纳项目所在国政府所征收的一切税金。第十一条节假日、每周休息日和年度休假1 .按项目所在国政府的规定,每周的休息日为星期.2 .人员应享受项目所在国政府颁布的法定节、假日和中国春节2天,国庆节1天的休假,共天。3 .人员每
15、工作期满1年,享受为期天的回国年度休假。甲方承担休假人员从驻地至中国间的往返旅费。人员工作不满一年,其实际休假天数按下列公式计算:实际工作月数X(x12)=休假天数4 .人员在项目所在国的节、假日和中国上述节假日以及年度休假期间,应享受全部合同工资。5 .因工作需要并应甲方要求,人员可不回国休假而留在工地继续工作。但需经双方代表协商同意。在此种情况下,人员年度休假工资及其从工地到间的往返旅费甲方支付,同时支付人员在年度休假期间的实际工作天数的合同工资和加班费。第十二条预付工资1甲方在每批人员抵达岗位后,即应向乙方授权代表以当地货币支付每人相当于美元的预付工资。2.乙方对上述预付工资从人员抵达工地后第个月还清,每月偿还分之一。第十三条动员费1甲方应向人员每人支付美元的动员费。2.上述动员费应在每批人员抵达工地后由甲方随同人员的机票费以美元一并电汇至中国银行乙方帐号。第十四条保险1 .乙方为人员自其离开中国之日起至返抵中国之日止在中国投保人身意外险,保险费由雇主承担。甲方应随同人员的月合同工资以美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