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2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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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对
2、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章名】第二章行政监督第五条自治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行下列行政监督职责:(一)指导和协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二)指定发布招标投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三)负责组织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在宁重大建设项目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监督职责。第六条自治区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
3、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自治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业项目管理权限以及隶属关系分别负责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自治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
4、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章名】第三章招标的范围和标准第九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航空以及交通运输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信息网络等邮电通
5、讯项目;(四)灌溉、引(供)水、水土保护、水利设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十一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与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十二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
6、金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十三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第十四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
7、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万元人民币以上,单台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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