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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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第十七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参照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一)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要求,合同授予条件等;2、招标工程的技术规范要求和设计文件;3、工程量清单(无需提供工程量清单的招标项目除外);4、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的格式及
2、附录;5、拟签订合同的格式及主要条款;6、招标所需的其他材料。招标文件中对资格审查及评标方法和标准的规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详细、具体的评价指标,能够满足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需要。(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范围内,土建施工、设备购置还应当设立最高报价值。(三)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1、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管理、服务者;2、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3、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不同的内容。第十八条投标人申请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招标人提供相关材料:(一)承担招
3、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管理服务水平等能力;(二)资信证明;(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材料;(四)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咨询、设计等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招标项目,投标的个人适用本办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第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参加投标:(一)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二)因工程中标后弃标而受到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三)因承接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受到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第二十条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投标申请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资格;(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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