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井下作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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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井下作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着力化解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坚决守住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底线。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井下作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各产煤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清醒认识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扛稳扛牢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责任,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松劲心态,按照“理直气壮、标本兼治、从严从实、责任到人、守住底线”的工作要求,加大
2、暗查、夜查、巡查力度,真正把煤矿安全生产各项管控措施落地落细落实,切实守住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底线,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全力以赴为2023年春节、全国全省全市“两会”、北京冬奥会、北京冬残奥会、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等重要节日和重点时段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二、立即停止井下检维修作业。为及时消除隐患,做好煤矿复工复建前期准备工作,前一阶段,部分产煤县煤矿主管部门批准了一批煤矿开展井下检维修作业,有效排查整改了一批安全隐患,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从近期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的情况来看,个别产煤县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煤矿借检维修之名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现象有所抬头。为坚决遏制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从本文下发之日
3、起,各产煤县应立即通知煤矿停止井下检维修作业,并一律不得新批准同意煤矿开展井下检维修作业活动,要采取扎实有效的管控措施,确保执行到位。一是各产煤县煤矿主管部门要监督指导煤矿封闭与初步设计无关的井巷,完善更新图纸。除设计中明确需要利用的井筒、巷道外,其他井筒和巷道要立即砌筑永久密闭;尚未完成设计审批的,除满足通风排水的主要井筒、开拓巷道外,其他采区巷道一律砌筑永久密闭;并将所有密闭编号建档、所有巷道填绘上图、图实相符,报县级煤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自启封。二是锁闭井口和提升设备。各产煤县煤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所有煤矿井口锁闭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由主管部门上锁;不能上锁的斜井,要锁
4、闭提升绞车;对需要入井进行抽水作业的平胴,若出现不服从监管监察指令行为、屡查屡犯的,由县级煤矿主管部门督促其拆除井口轨道10米以上,或者砌筑0.5米高的挡墙。三是各产煤县煤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全国开展煤矿“电子封条”推广建设的通知,监督指导煤矿加快电子封条建设,在重要地点和提升设备安装“电子封条”。三、严格落实井下作业安全管控措施。各产煤县人民政府及其煤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落细一线监管责任、压紧压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煤矿井下作业安全管控工作,对整改抽水行走路线隐患或进行“三大系统”升级改造确需开展井下作业的,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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