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机制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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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机制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3年)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煤炭行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机制,提升煤矿安全监管水平,重塑煤炭支柱产业新优势,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监管责任,汇聚监管合力(-)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市能源局承担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负责中央企业在曲煤矿和省、市属煤矿(以下简称国有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对各产煤县(
2、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市能源局,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根据全市煤矿类型及分布情况、监管队伍现状及安全监管需求,结合市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调整优化内设机构,科学调配监管力量,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整合市能源局内部力量,调整充实煤矿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各产煤县(市、区)要按照职能清晰、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原则,建立健全与本地区
3、煤矿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管机构和队伍。(市能源局,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市直有关部门配合)(三)提升监管执法能力水平。严把监管人员准入关,采取公开招考、遴选、特殊人才引进等方式,多渠道选优配强煤矿专业监管执法人员,持续提高采矿、地质、通风、机电等煤矿安全专业执法人员比例,力争到2025年达到“专业监管执法人员比例不低于75%”的要求。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实施煤矿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工程,健全完善煤矿安全入职培训、定期轮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升监管人员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市能源局,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4、障局等市直有关部门配合)二、延伸监管触角,实现派驻监管(四)实行常态化驻矿监管。以矿为单元,按照“一矿一组(室)、不少于3人一矿”的原则,从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乡(镇、街道)选派在职在编工作人员组成派驻安全监管组(室),开展常态化驻矿监管,其中,国有煤矿驻矿监管组(室)由市能源局负责派驻,地方煤矿驻矿监管组(室)由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派驻。原社会购买服务驻矿监管人员,补充进入新派驻安全监管组(室),配合开展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派驻安全监管组(室)实行组长(主任)负责制,各派驻安全监管组(室)明确1名人员作为组长(主任),负责组织领导和推进落实驻矿监管工作。实行驻矿监管人员公示制度
5、,在各煤矿醒目位置设立派驻人员公示牌,公开驻矿监管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驻矿监管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派出单位每12年应当对派驻人员调整轮换1次。(市能源局,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五)明确驻矿监管职责。负责督促所驻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国家、省、市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或检维修,深入开展重大灾害治理、安全生产大排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风险分析研判等;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所驻煤矿存在重大隐患、危及矿工生命安全隐患和问题的,依法责令立即停产停
6、工、撤出人员,并报告派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全覆盖安全监管执法,不定期开展督查、抽查、巡查,督促煤矿企业抓好各级各部门及技术服务单位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工作。驻矿监管人员监管职责与政府部门监管职责互不替代,各级各部门对煤矿的综合监管、行业监管责任不变。(市能源局,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六)加强驻矿监管人员管理。派出单位负责驻矿监管人员培训、考核、激励等日常管理以及工作履职、廉洁自律情况监督,每季度听取驻矿监管人员工作情况汇报,并协调解决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驻矿监管人员与派出单位工作“脱钩”,原人事关系、工资和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在专技岗位、绩效考核、评先评
7、优、晋升职级、评定职称等方面应优先向驻矿监管人员倾斜,激励补助措施由各级煤炭行业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对因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依规依纪从严追责问责。(市能源局,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市直有关部门配合)三、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七)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开采技术条件、灾害程度、生产布局、装备工艺、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人员素质及生产建设状态等因素,研究制定煤矿评估分类标准及分级分类监管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原则上每2年对全市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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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完善 煤矿安全 监管 机制 促进 煤炭 产业 质量 发展 实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