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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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2、,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受纳水体一排污口一排污通道一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推动解决水环境突出问题,不断提升流域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建设美丽作出贡献。(二)目标任务。2023年底前,完成怒江(段)、澜沧江(段)干流,5个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及劣V类水体排污口排查,同时推进排污口整治。2025年底前,完成澜沧江、怒江、伊洛瓦底江段一、二级支流排查;基本完成怒江、澜沧江流域段干流,5个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及劣V类水体排污口整治。二、开展排查溯源(-)组织排污口排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
3、、水务等部门,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建立排查组织体系,采取“以无人机遥感+人工拉网式排查为主、公众举报等为补充”的排查方式,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责任网格,实现排查全覆盖。(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二)开展排污口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开展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摸清掌握不同类型、不同空间区域排污口的污染排放状况、特点及规律,必要时
4、加密监测。鼓励开展排污口与受纳水体一体化监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三)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类型和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对排污口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三、实施分类整治(四)明确排污口分类。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4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水质异常暗河入河口、沟汉(水渠、小溪)等水质异常水体入河口、城镇雨污混流排口、无主的工矿企业排污口等。(五)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
6、要求,市直有关单位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整治实施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排查出的入河沟渠及其他排口
7、,由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V类水体、农村环境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六)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
8、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七)清理合并一批。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1个企业只保留1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2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告知属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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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排污 监督管理 工作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