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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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3)2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促进实现全体人民
2、住有所居。二、工作目标紧紧围绕独特的区位、生态、资源优势,打造“天赐世界茶源”城市品牌,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点亮”的思想定位,聚焦产城人融合发展,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推动实现职住平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十四五”期间,市把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保障的重点工作,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5105套,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适时调整。三、基本要求(-)政府引导、多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给主体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市场主体。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
3、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二)因地制宜、按需定建。各县(区)在摸清县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存量土地和房屋资源等情况的条件下,结合住房市场状况和保障能力,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年度筹集计划。(三)充分挖潜、存量优先。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新建、改建、配建、改造和将闲置住房(含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筹集。经当地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相关利害关系人意愿的前提下,可以将闲置和低效的非居住存量房屋(科研教育、医院、商业办公、仓储、厂房等)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
4、价款。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棚户区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动建设的安置住房,在满足原来设定的保障任务后,可将剩余闲置房源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四)明确产权、只能出租、不能出售。保障性租赁住房“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由投资人所有,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动产权证应附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只能用于出租,不得出售。租金收取、维修及管理费用,由投资人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的统一监管。四、保障标准(一)保障对象。在租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
5、县(区)无自有住房且在市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的新市民、青年人,鼓励各县(区)按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总套数的30%用于人才住房,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具体准入和退出条件由各县(区)政府结合实际按照“保基本、可负担、可持续”的原则确定。(二)户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原则上不应少于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总套数的70%;可结合人才引进和三孩生育政策实施,适当建设少量适宜面积的保障性租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要确保项目品质,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合理配置停车位等必要的生活设施,达到基本入住条件。(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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