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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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药品质量疗效,规范药品流通和使用行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和看病就医的需求,提升全民健康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药品审评审批和质量安全监管(-)提升药品审评审批服务与保障能力。对于药品重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创新药物研发生产等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开辟“绿色通道”,进行全程指导,提供优质服务。承接好省直有关部门授权
2、下放及委托的药品审评审批初审工作,加强对企业的研发指导,建立有效的与申请企业事前沟通交流机制,确保生物医药项目申报快捷便利,并全程跟踪落实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配合省级有关部门抓好药品注册前的基础性工作。在药品注册申报前,配合省级部门加强厂房选址、布局、生产工艺流程、提取车间、生产批记录、检验等环节的规范性指导工作。(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二)加快推进已上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对市内药品生产企业已批准上市的仿制药,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有序开展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户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3、未超过3户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鼓励政策,重点帮扶市内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努力培育一批优势品种。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市内企业生产的药品品种,及时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在调整省医保药品目录时优先增补,医疗机构在临床中优先选用。对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支持企业按照规定向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部门申请中央基建投资、政府投资基金和专项资金等支持。加快按照通用名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尽快形成有利于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使用的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
4、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加强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强化药品生产企业日常检查。坚持问题导向和风险严控的原则,将推行“双随机、公开”与飞行检查、季度检查、GMP跟踪检查、专项检查有机结合,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进一步强化药品生产原辅料购进、生产工艺及处方把关、生产过程数据可追溯、产品质量检验等重要关节的监督检查。通过加强日常检查,切实消除药品生产环节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四)加强药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全面推进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及重大项目建设,建立以市级检验检测机构
5、为龙头、县级检验检测机构为基础、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和企业自检为补充的药品检验检测体系。(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保障药品有效供应(五)继续落实药品分类采购政策。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科学设置评审因素,不断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落实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主体地位,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参与度,鼓励跨区域和专科医院联合采购。取消低价药品清单审查制度,凡日均费用符合国家低价药品标准的,可直接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采购,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形成,确保低价药品供应。探索以市或者各类医疗联合体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联合带量、带预算采购,降低药品价格。(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
6、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强化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和预警。建立药品集中采购动态调整和替补机制,采购期内调整、清退或解除合同的中标药品,药品采购机构按照规定替补或补充招标。卫生计生、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健全短缺药品、低价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建立完善短缺药品信息采集、报送、分析、会商制度,动态掌握重点企业生产情况,统筹采取定点生产、药品储备、应急生产、协商调剂等措施确保药品市场供应。建立完善短缺药品监测点,实行短缺药品分类管理,制定短缺药品目录,建立短缺药品采购和储备机制。(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
7、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七)加强药品购销合同管理。药品生产企业为药品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药品可由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到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活动中要按照市场规律,公开、公平地确定配送关系。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备案,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卫生计生、商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部门要制定购销合同范本,督促购销双方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对违反合同约定,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生产、流通企业,市级有关部门要上
8、报省级药品采购机构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中标和配送资格。对违反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回款或变相延长货款支付周期的医疗机构,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将药品回款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市级有关部门要配合省级药品采购机构不断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购销合同管理考核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交易各方的监管、考核,使网上药品采购交易工作更加规范化。(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商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八)强化药品价格信息监测。建立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格全国联动、动态调整机制,对挂网品种,依据省现行中标价不定期进行调整。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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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改革 完善 药品 生产 流通 使用 政策 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