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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3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着眼于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等36个部门联合签署发布的“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
2、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有关要求,结合州实际,制定本方案。一、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失信当事人)。包括: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一)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三)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
3、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情节严重,被吊销经营许可的;(五)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1年内被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七)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九)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
4、以上的;(十)治理超限超载过程中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伤害的。上述各项中的“超过”“以上”包含本数。“1年”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二、联合惩戒名单的确定和结果应用(-)失信当事人名单的初步确定。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公路局,州道路运输管理局等治超主要成员单位,结合工作职责,同时收集汇总各县(市)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和货运车辆、失信行为种类、具体情形等相关信息,初步确定失信当事人名单。(二)公示、公告。经初步确认或发生变化拟予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由州工业和信
5、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公路局,州道路运输管理局等部门在“信用”、地方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拟予公布的失信当事人名单无异议的,予以向社会公布。有异议的,可向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负责超限运输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进行申诉。申诉经核实后,不改变原认定结论的,予以公布;改变原认定结论,或者有关部门发现原公示信息不实的,不予公布。以上涉及单位同时将已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含有关信息)抄告州交通运输局。(三)结果的应用。州交通运输局定期将已公布失信当事人名单汇总抄告实施联合惩戒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对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共同打击严重
6、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全面规范运输市场秩序。三、联合惩戒的具体措施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详见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等36个部门联合签署发布的“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相关要求)。(-)限制或禁止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1依法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对失信当事人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由州道路运输管理局实施)2 .限制企业经营的审慎性参考对失信当事人依法采取取消交通运输领域相关经营资质或限制性经营等措施。将失信状况作为失信当事
7、人重新从事营业性运输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依据。(由州道路运输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实施)3 ,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对失信当事人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依法予以限制。(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4 .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由州财政局实施)5 .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对失信当事人申请用地或参与土地竞买进行必要限制。(由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实施)6 .依法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参与投标活动。(由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政务服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
8、)7 .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对失信当事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限制。(由州应急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8 .供新增项目核准时审慎性参考为失信当事人新增项目的核准提供审慎性参考。(由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实施)(二)对失信当事人加强日常监管,限制融资和消费9 .加强货车非法改装监管对失信当事人从事货车改装等经营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督检查,对失信当事人加强道路查纠。(由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道路运输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实施)10 .加强重点货源单位监管对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
9、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进行排查,加强上述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督检查,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由州道路运输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实施)H.在重要路段和节点加强对失信当事人的监在货运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高速公路入口处等重要路段和节点,加强对失信当事人超限超载情况的重点监测,禁止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和上桥行驶。(由州公安局和州交通运输局实施)12 .供驾驶证审验换发时参考将失信当事人违法超限超载的记分情况,作为其驾驶证通过审验和换发的重要参考。(由州公安局实施)13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将失信当事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建立
10、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实施)14 .供保险费率厘定时审慎性参考将失信当事人的失信记录作为办理超限超载车辆运输保险业务及厘定相关费率的参考,对其采取提高费率、实行最高费率或增加风险费率、附加条款等措施。(由银保监分局实施)15 .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将失信当事人的失信记录作为金融机构对失信当事人融资授信的参考。(由中国人民银行州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实施)16 .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对失信当事人申请发
11、行企业债券,从严予以审核。(由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实施)17 .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对违反超限超载相关法律法规,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失信当事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有关部门推送,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入住高档酒店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由州中级人民法院、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文化和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实施)18 .向社会公布失信当事人信息通过“信用”网站及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通过主
12、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由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委网信办实施)(三)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表彰和相关任职19 .依法依规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依法依规限制失信当事人申请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由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实施)20 .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审慎性参考在实施投资、运输绿色通道等相关优惠性政策时,将失信状况作为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由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实施)21 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在失信当事人纳税信
13、用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的审慎性参考依据。(由州税务局实施)22 .限制失信当事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对已经在海关注册并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由天保海关、田蓬海关、都龙海关实施)23 .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禁止失信当事人参评文明单位。对失信当事人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己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由州委宣传部、州文明办、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实施)24 .限制在事业单位的相关任职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州委编办实施)25 .限制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任职依法
14、限制失信当事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己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由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应急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26 .其他措施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获得荣誉、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将失信当事人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由各有关部门实施)四、联合惩戒的持续管理(-)联合惩戒的周期。每个联合惩戒周期为2年,自失信当事人信息公布之日起,2年内未收到相关失信信息(或收到的信息经查不实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的对象。原发布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信息的部门从“信用”网站及政府门户网站中撤出原公布信息,相关失信记录在后
15、台予以保存。(二)信用修复。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政研发(2018)181号)文件执行。失信主体或当事人应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并通过信用承诺或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参加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培训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失信主体或当事人信息自被公布之日起满半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提出修复申请,程序如下:(-)提出申请。申请人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和信用修复承诺书。(二)受理申请。认定部门(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予以确认。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三)核查申请。认定部门(单位)对申请人的信用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等进行核查。(四)修复认定。认定部门(单位)根据核查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通知书,及时告知申请人信用修复处理结果,同时报交通运输部门备案。(五)修复处理。原发布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信息的部门,应根据信用修复通知书处理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信用”网站及政府门户网站上该名单的公布信息,并将申请人的信用修复承诺书在“信用”网站进行公示。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应隐去个人隐私信息,公示时间与原认定公布的黑名单期限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