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扶持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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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快扶持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稳定就业、促进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帮助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推动个体工商户保存量、扩增量、提质量,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强化政策扶持(-)落实各项扶持政策1强化资金支持。优化财政有关领域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鼓励县(市、区)安排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监管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 .强化减税降费。自2023年4月1日一12月31日,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2023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个体工商户,并按50%税额幅度减征“六税两费”。针对制造业个体工商户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3年第一季度、
3、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照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3 .强化房租减免。承租国有经营性房屋的,2023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2023年1月1日一12月31日,为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含单位和个人),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经营业绩考核时可视同利
4、润处理。鼓励各县(市、区)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市国资委、商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市机关事务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4 .强化减轻社会保险负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缓缴范围不局限于“22个行业”,可申请缓缴基本养老、失业、工伤“3项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
5、2023年5月一12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3年5月一2023年4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5 .强化降低经营费用。协调电子商务、外卖等互联网平台,进一步下调餐饮、住宿、家政等受疫情影响的生活性服务业个体工商户服务费标准。开展个体工商户数字化经营能力培训,提升数字化经营能力。落实用电、用气、用水“欠费不停供”政策。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从2023年6月起实行,6个月内缴清电费,期间减免用户电费违约金。对被列为疫情中高风
6、险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给予阶段性降低商户服务费优惠,将个体工商户宽带和专线资费再降10%o(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6 .强化金融支持。推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等政策工具落地见效,按季度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的个体工商户。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个体工商户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加大首贷、信用贷、无还本续贷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
7、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即单户授信总额IOOO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容忍度标准,切实落实授信尽职免责规定。督促金融机构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担保费率不超过1%,按照规定给予担保费补贴。督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降低反担保要求。鼓励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对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和消费贷款等,协商办理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
8、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3年底。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探索面向新产业、新业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和服务。探索开展因疫情导致个体工商户营业中断损失保险,提升理赔效率。(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监管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7 .强化稳岗就业支持。以单位形式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按照90%返还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对没有对公账户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将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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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加快 扶持 个体工商户 难解 工作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