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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不断消除、降低和控制特种作业的安全风险,特制定本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二条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版2、工程项目标准化管理手册3、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项目部及所属劳务队第二章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第四条管理职责1项目应对施工现场常用的特种设备加强管理,项目安全环保部是特种设备管理的牵头科室,安全环保部负责建立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核对检查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操作证是否真实有效,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交底,不具备操作资格的人员严禁上岗作
2、业。2、各专业使用单位负责专业本级进场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收集整理,建立本级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及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归属应急管理部管理第六条工程建设特种作业目录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特种作业目录有: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分类详见:附件1特种作业目录(工程建设项目)第七条特
3、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痛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复审管理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二、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附件2特种作业操作证式样)。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
4、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每3年复审1次。三、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四、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五、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六、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
5、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七、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津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八、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九、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健康体检不合格的;(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1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
6、审的;2、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3、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4、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七)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4项、第5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十、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违法处罚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7、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IOOO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章附则第十一条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有关制度执行。第十二条本制度由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制定并负责解
8、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特种作业目录(工程建设项目)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1.1 高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1.2 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1.3 防爆电气作业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9、规定的有关作业)。2.1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2.2 压力焊作业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2.3 钎焊作业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3.1 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3.2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