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细则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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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行为,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国家、省投资或者参与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的设计,必须执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凡属下列范围的,均应实行设计招标投标:(一)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的民用建筑工程(包括科研、卫生、体育、教育、文化等非生产性设施);(二)总投资在一百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三)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以上的居住小区,及主要公用建筑;(四)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招标投标的。外商
2、独资,国内个人投资的建筑、市政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人自行决定。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筑、市政工程,可以不实行设计招标投标。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招标投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缩写招标文件的能力;(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不具备前出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
3、筑、市政公用工程,招标人必须在发布招标公告成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查、备案手续。审查备案机关必须在5日内完成审查备案手续。第七条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及其以上的设计单位发出邀请书。第八条招标公告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发布招标信息,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四)其它事项。第九条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设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4、三)技术经济指标;(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利用地红线图。(五)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要求;(六)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七)组织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时间和地点;(八)投标、评标、评标等活动的日期安排;(九)其它应说明的事项。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第十一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私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补充的,在投标载止日期15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有较大变更的应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日期。第
5、十二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要求如下:(一)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个有效工作日;(二)二级及其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个有效工作日;(三)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干20个有效工作日;(四)市政公用工程另行约定;(五)其它特殊要求的,可适当延期。第十三条参加省内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投标的进鲁设计单位,中标后必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师签章及加盖投标人公章。第十五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人员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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