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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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应急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3)9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以生产经营单位投入为主。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
2、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合理保障所需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和监管水平,加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投入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第四条安全生产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三)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四)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五)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日常工资、奖金和福利等支出,不得用
3、于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弥补生产经营单位亏损和偿还债务等支出。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安全生产补助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指导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会同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研究确定分项补助资金规模。省应急厅、省能源局负责所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补助资金项目库管理,按照应急部、财政部牵头制定的分项总体方案研究确定年度补助资金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矿山安监局云南局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开展项目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价,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加强资金监管。国家矿山安监局云南局负责协调配合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完成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项目、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项
4、目审核、申报及组织评估等工作。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补助资金预算管理,省级以下应急、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汇总、审核、申报,督促相关单位抓好项目实施和绩效自评,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第六条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政策实施期限到2026年。到期后,根据财政部、应急部、国家矿山安监局评估结果确定下一阶段实施方案。第七条全省各级财政、应急、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及项目申报及使用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对上报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事项,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
5、项目,安全生产补助资金不予支持。第二章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支出第八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支出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管理,用于支持国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提升区域和重点行业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水平。第九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支出采用项目法分配,主要用于国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置装备配备类别指导目录内的装备、应急演练能力建设、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重特大事故灾害救援补助等。国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工资、日常训练、通用装备购置等资金由企业和单位投入。第十条省应急厅、省财政厅根据应急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总体方案和项目申报工作指南,组织国家专业应
6、急救援队伍依托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队伍装备配置和运行维护方案及当年队伍参与救援、实训演练等情况,按照时限要求报送应急部、财政部。第十一条省应急厅、国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建立中央补助装备管理台账,组织检查装备管理使用情况。省财政厅、省应急厅负责监督项目建设队伍按制度规定购置指定装备,执行相关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制度规定。第三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支出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支出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管理,用于支持重点化工产业聚集区地方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推动化工行业安全发展。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支出采
7、用项目法分配。补助资金用于支持重点化工产业聚集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项目建设,包括建设智能化监管平台、配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监测管控设备、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等。生产经营单位内部防控系统建设支出以生产经营单位投入为主。第十四条省应急厅、省财政厅根据应急部、财政部下发的重点化工产业聚集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总体方案和项目申报工作指南,组织重点化工产业聚集区所在州(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目标任务、投入规模、资金筹集方案、实施期限等,按照时限要求报送应急部、财政部。第十五条中央财政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财政资金投入规模,对云南省项目补助不超过8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4
8、00万元。州(市)、县(市、区)申报的项目,省级承担不超过项目总额的1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到期后,项目实施单位向省应急厅提出验收申请,省应急厅组织审核通过后,报请应急部组织验收。省财政厅、省应急厅负责将地方财政和生产经营单位资金实际投入情况报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第四章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支出第十七条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支出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管理,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推动提升尾矿库安全风险防控能力,防范遏制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第十八条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支出采用项目法分配,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以下尾矿库治理发生的支出:(一)削坡压坡、增设排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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