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公益性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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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公益性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意见(征求意见稿)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中山市公益性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明确补偿标准,依法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市市域范围内公益性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文适用于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予以立项,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属地政府负责具体
2、实施土地房屋征收及补偿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实施的其他情形。上述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因成片开发建设需
3、要用地而实施征收的项目,不适用本文规定。二、征收补偿标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项目用地红线范围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按以下内容及标准进行补偿:1、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偿(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内容执行。如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区片综合地价或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2)留用地补偿。留用地落实方式、具体比例及补偿标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执行。如国家、省、市对留用地补偿政策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鼓励对农村集体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等方式予以补偿。2、青苗补偿
4、。(1)包括一般农作物及经济作物征收补偿、常见苗木搬迁补偿、水产养殖搬迁补偿等,具体标准按照本文所附一般农作物及经济作物征收补偿参考标准(附件1)常见苗木搬迁补偿参考标准(附件2)水产养殖搬迁补偿参考标准(附件3)执行。(2)水产养殖场和花木、苗圃场因征收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由租赁合同双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执行。因征收对出租方造成租金损失的,对征收红线内的面积,在出租方实际少收取的租金范围内进行补偿,预期租金损失不纳入补偿范围;对征收红线范围外且确实对种植(养殖)产生影响的面积,应按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补偿实际租金损失。租金补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5、。(3)因征收需整治整合水产养殖水面和修复塘度的,经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可由属地政府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核定费用后实施补偿,或由属地政府组织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整治整合和修复工作。整治整合、修复等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3、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可采取货币补偿、提供安置房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等方式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具体如下:(1)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2)采取提供安置房补偿方式的,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并与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价值的差价。鼓励利用存量配建房用于安置房补偿,属地政府应结合项目及镇街实际
6、,制定安置房产权调换补偿方案;(3)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补偿方式的,拟安置的宅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宅基地应当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一级保护林地,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应当不占或少占耕地,避免周边耕地遭到破坏;被征收人应为被征收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资格及“一户一宅”要求,拟安置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若被征收土地证载面积大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最大用地面积(120平方米)的,土地证载面积超过120平方米部分的用地采取货币方式补偿;被征收地块上房屋采取货币方式补偿,地上房屋价值按建(构)筑物补偿参考标准(附件4)执行。属地政府采取
7、此种补偿方式前,应先与被征收村集体、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等进行沟通,确保拟安置的宅基地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手续。4、其他补偿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其中对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评估标准参考中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价综合地价表中山市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成果及出让合同约定文件进行确定;地上房屋或其他建筑物、附着物价值按建(构)筑物补偿参考标准(附件4)执行。(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项目用地红线涉及征收国有土地上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的,可采取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并按以下内容及标准进行补偿:1、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应以具备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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