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技术创新成果权属典型案例2015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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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技术创新成果权属典型案例(2015-2023)二。二三年四月案例一: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1案例二: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2案例三:职务发明相关性标准区别于创造性标准4案例四:职务发明与离职员工原单位本职工作相关性的认定5案例五:职务发明认定中的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7案例六:创新成果权利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9案例七:技术合作开发中违约方不应享有专利权10案例八:离职1年后使用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完成的技术成果权利归属于原单位12案例九:创业团队完成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13案例十:公章保管人无权擅自处分单位名下的知识产权15案例
2、十一: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行使应受合同限制16案例十二:恶意放弃本属于他人的专利权应当赔偿相关损失18技术创新成果权属典型案例案例一: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原告P公司与被告段某、唐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基本案情】2005年,唐某大学毕业后进入P公司工作,先后担任工艺工程师、设计经理、设计团队经理、技术负责人。P公司与唐某签订了保密协议书,约定:“唐某在合同期间内,从事P公司的工作和/或使用P公司的工作条件、资金所取得的任何版权或专利或专有技术均归P公司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J段某系唐某之母。2013年月,段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废气生物处理系统”的发明专利即涉案
3、专利。唐某于2014年10月从P公司离职。【裁判结果】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大学毕业后即进入P公司,曾担任技术负责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其在P公司的工作职责包括废气处理、生物洗涤塔的应用开发。涉案专利系一种废气生物处理系统,其技术特征也涉及生物洗涤塔,因此,可以认定涉案专利系唐某为执行P公司工作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判决专利申请权应归P公司所有。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典型意义】判断是否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应首先判断“本职工作”的范围,即涉案专利与发明人任职期间工作的关联性。关联性的判断主要需要考虑单位与发明人之间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书、离职证明等载明的内容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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