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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盂频科重7(般古琳多骊力轴蒯嬲据颂娜鄂电冶司发(2017)225号关于下发鄂尔多斯电冶集团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各事业部、直属企业、电冶集团各职能部门:现将鄂尔多斯电冶集团集团公文处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9日抄送:电冶集团各领导。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综合部2017年12月29日印发,ERDOS鄂尔多斯电冶集团公文处理办法等级:B级版本号版本类型编修人生效日期失效日期编制/修订概述2.0正式版张瑞2018.1.1编制: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审核行政综合部
2、袁平企业管理部倪智峰内控合规部孙立国会签批准张奕龄编制及修订记录:制度编号:DY-XZ-01-03鄂尔多斯电冶集团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冶集团)、棋盘井园区各事业部及各直属企业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保证公文的严肃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文件中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控股集团公文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电冶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涉及到的公文格式标准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3、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2012年联合下发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标准执行。第三条电冶集团、各事业部及直属企业的公文(包括电子公文)是在企业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上级机关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制度,施行行政措施,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情况和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第四条公文具有极强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伪造、篡改公文,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集团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第五条电冶集团行政综合部是集团公文处理的职能管理机构,对以电冶集团名义出台的各类公文(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上行文、下行文、纪要、决议、函及
4、电子公文等)均有审核权限,对以各事业部、直属企业或电冶集团职能部门名义出台的各类公文格式及公文管理工作具有审核、指导和考评权限。第六条各级企业综合部门应当配备专兼职文秘人员负责本企业公文处理等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第七条电冶集团、各事业部及直属企业的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互相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电子公文还包括下载、打印、传输等各环节。第八条电冶集团、各事业部及直属企业的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完整、安全;正常情况下,公文由行政综合部门统一草拟、审核
5、、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特殊情况由其他部门代为草拟公文的,在正式发文前须经本机关的行政综合部门专职文秘人员或负责人对公文格式、内容进行审核把关,不符合公文格式要求及公文处理规范程序的一律不得用印,不得通过各种媒介传输,否则公文管理部门有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行政及法律责任。第九条电冶集团、各事业部、直属企业及各职能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控股集团公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必须严格执行集团有关公文处理、信息保密、归档用印等与文书处理相关的一切制度规定,确保公文处理工作程序严谨、操作规范、内容安全。第十条电冶集团、各事业部及直属企业负
6、责人应高度重视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各事业部、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拟定本企业、机关的公文处理制度(办法);同时各级公文管理部门要不断加强对下属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第十一条公文处理的主要内容是:(一)公文的起草、校核和呈批;(二)公文的印制;(三)公文的下载、扫描、签收、登记、分发和传递;(四)公文的批抄、注办、拟办和催办;(五)公文的传阅;(六)公文的用印;(七)公文的立卷和归档;(A)公文的利用、管理、清退和销毁。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十二条常用公文种类有十五种,集团常用公文种类主要有:(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或领导请求指示、批准。(二)报告。适用于向上
7、级机关或领导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反馈上级机关领导交办事项、指示意见的办理结果。(S)通知。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等。(四)通报。适用于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五)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六)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A)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九)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十)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
8、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电冶集团各级组织必须严格按照文种范围确定公文文种类别,不得以“上级要求”或“领导指示”等借口突破公文文种使用范围而另行确定文种类别,发生此种情况的,行政综合部门有权不予用印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考核。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三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9、。(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如“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文件”;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如“电冶集团”。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相关规定,发文机关标志必须并用蒙文与汉字,其中蒙文标志位于汉字标志上方。(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以控股集团名义使用的发文字号为I级字号,如“鄂司发”,以电冶集团名义使用的发文
10、字号为级字号,如“鄂电冶司发”、“鄂电冶函”、“鄂电冶党发”等等;以各事业部、直属企业及电冶集团各职能部门名义使用的发文字号为HI级字号,如“鄂煤电司发”、“鄂物司发”、“鄂电冶人力”等等,以二级企业名义使用的发文字号为IV级字号,如“鄂冶西金发”,发文字号需与发文机关署名严格配合使用,不得混淆使用,电冶集团行政综合部已将园区各事业部、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及电冶集团各部门的发文字号进行统一编排,今后园区上下须按照规范使用发文字号(附件5)。电冶集团、各事业部及直属企业层面新增或更改发文字号时,需向电冶集团行政综合部申请后方可使用或更改;其他二级企业新增或更改发文字号时需向上级综合部门申请批准后使
11、用;未向行政综合部门申请及备案的发文字号其文件将不予归档。(六)签发人和联系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在文末要标注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于上级批复时联系呈送单位。(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三个要素不得自行简略。(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
12、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联合行文须加盖各联合机关公章,会议纪要不加盖公章。(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送印机关一般是拟文单位或部门简称,不能以控股集团全称或简称代替;送印日期不是成文日期,二者有区别,是用来判断公文处理效率的,请不要混淆。)(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第十四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
13、定执行。我们地处内蒙古少数民族自治区,公文中也可以并用汉字和蒙文。第十五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十六条公文格式和版式原则上必须遵循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标准,特殊情况需灵活变动或突破原则的,需请示本机关行政综合管理部门公文管理专业人员或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变动。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七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十八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第十九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
14、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二)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第二十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二)
15、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三)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四)电冶集团机关一般以集团名义对外行文。除电冶集团党委、工会等组织,其他职能部门一般不得以本部门名义对外行文,因特殊情况确需以部门名义行文的,参照以电冶集团名义发文程序办理。(五)同级机关之间,必要时可联合行文;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第二十一条各事业部、直属企业及电冶各职能部门向电冶集团领导呈送的文件,原则上由行政综合部统一登记后进行流转处理,其他外部重要来文或需电冶集团领导阅示的收文,也要同时报送电冶集团行政综合部登记流转或留存归档。除特殊情况外,不可越级直接报送电冶集团领导阅批。第五章公文拟制第二十二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第二十三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