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诉法易混淆对比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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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大诉讼法比较一、回避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回避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员、翻译人员、检察院指派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法官助理、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申请回避申请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时间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诉讼的任何阶段。形式可以口头或书面。效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被申请回避的侦查人员不停止参与案件的工作,其他人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回避不影响先
2、前诉讼程序的行为效力(1)因符合法定情形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2)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救济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作出回避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1)对公安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可在收到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当事人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5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对检察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当事人等对
3、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3)对法院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非法定情况的,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决定主体(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2)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书记员和执行员参照审判员,由院长决定)民诉法第四十六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 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因此2015-2019年法考的官方教材,四大本”都是认为书记员、执行员都属于“其他人员”,应当由审判 长决定。但是2020法考官方教材“四大本”对上面内容进行了
4、修改: ,书记员、执行员由院长决定,其依据可能是民诉解 释第四十九条“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所以,书记员和执行员参照审判员,由院长决定。我们认 为司法解释是不应该修改法律的规定的,但是2020官方教材作出了不同的理解,建议大家按官方教材掌握。(3)其他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1)院长: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法官助理、翻译人员、鉴定人;(2)检察长: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以及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3)侦查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以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4)机关决定:审委会决定院长、检委会决定检察长和侦查机关负责人。
5、文书形式决定书二、管辖(-)级别管辖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基层法院一审案件除上级法院管辖的以外中级法院(1)【专业强】海关处理的案件;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证券行政案件。【级别高】政府: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部门:中央部门和机关作被告时,由中级法院管辖;地方政府部门作被告时,由基层法院管辖。(3)【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国际贸易案件,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1)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口荣/(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总结如下:海事海商案件;
6、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公益诉讼案件;与仲裁相关的案件:除了国内仲裁的证据/财产保全由基层法院管辖外,其他都由中院管辖C此外,执行仲裁裁决以中院管辖为原则,指定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违法所得没收案件;(4)对在境外的被告人的缺席审判案件。【注意】(1)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案件,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无期、死刑的,不得再交基层法院审判。(2)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注意】(1)复议维持案件中,由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7、,由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2)跨行政区域管辖:经最高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此处能够跨行政区域管辖的法院级别,既包括基层法院也包括中院O高级法院(1)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2)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法院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1)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最高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向上转移(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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