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哨点诊室设置运行工作指引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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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哨点诊室设置运行工作指引(2023版)根据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3)144号)、关于印发新冠重点人群管理服务与健康监测指南的通知(国卫明电(2023)2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发热哨点诊室设置和运行,充分发挥发热哨点诊室在新冠等传染病监测预警、医疗救治方面的功能作用,特制定本工作指弓I。一、功能任务按照“平急转换、关口前移”的原则,在新冠等传染病疫情不同阶段,分别发挥社区发热哨点诊室“早发现、早治疗、早分流”等功能。(-)常态化期间在日常期间,社区发热哨点诊室对前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发热患者,或存在
2、其他症状、诊断不明确且不能排除传染病的患者,开展登记、筛查、隔离、报告、治疗、转诊等工作。在日常期间,本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发热门诊的除外)均应设置发热哨点诊室。对未设置发热哨点诊室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中心、服务站、村卫生室)等,应将发热哨点功能整合纳入社区基本就诊流程,切实落实发热“哨点”功能。(二)新冠疫情流行期间1低流行强度当处于新冠疫情低流行强度状态时,全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持续保持发热哨点诊室敏锐性,提供发热诊疗、抗病毒治疗等医疗服务,至少开设1处社区发热哨点诊室(已开设发热门诊的除外),鼓励在有条件或一定规模的社区卫生服务分中心开设发热哨点诊室。2 ,中流行强度当处于新冠
3、疫情中流行强度状态时,全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均应当开设发热门诊或发热哨点诊室,持续提供发热诊疗、抗病毒治疗等医疗服务,根据疫情感染发展趋势和医疗救治的实际需要,快速扩容增能以及实施延时服务。原则上各发热哨点诊室开设不少于2个诊间。3 .高流行强度当处于新冠疫情高流行强度状态时,全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均应当开设发热门诊或发热哨点诊室,全市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均应当开设发热哨点诊室或临时发热诊疗区域,持续提供发热诊疗、抗病毒治疗等医疗服务,根据疫情感染发展趋势和医疗救治的实际需要,继续采取扩容增能措施。原则上各发热哨点诊室开设不少于2个诊间,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临时发热
4、诊疗区域设不少于1个诊间。二、建设标准(一)房屋要求本市发热哨点诊室应当设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相对独立的区域,通风良好,选用独立空调,出入口与普通门(急)诊分设,避免发热患者与其他患者交叉,结合实际情况设置独立或临时隔离留观(室)区域。诊室应至少配备1间房间,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增加候诊区、治疗室、卫生间、药房、检验室等功能用房。按照国家社区发热诊室标准,本市各社区发热哨点诊室应在“十四五”期间,原则上均达到国家标准,包括三区两通道、独立卫生间等设置。(二)设施设备诊室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抗原试剂、发热药品、抗病毒治疗药品以及防疫物资等,诊室内选用设施设备应易于消毒,具备一定的抗腐蚀能力。1
5、基本配置:诊疗台(医患间距离21米)、诊疗椅、电脑(医生工作站)、打印机、电话等办公设备,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一次性压舌板、二级防护用具等诊疗检查设备,以及医疗废弃物桶、紫外线灯、消毒剂、消毒设备、快速手消毒设施等。2.可选配置:宣传栏、诊间支付系统、心电图机、非接触洗手设备、干手设备、应急抢救药品和设备、摄像监控系统、对讲系统。(三)标志标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在中心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发热哨点诊室的标识,引导发热患者抵达发热哨点诊室就诊。发热哨点诊室使用全市统一的标识(1OGO)作为诊室标志。三、人员配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成立以分管副主任为组长的发热哨点诊室建设运行工作小组,由专人负责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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