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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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3号)三亚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三亚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已经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5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29日三亚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2023年5月5日三亚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4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第四章国土空间规划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
2、土空间规划管理,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等活动。本规定所称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本规定所称国土空间,包括本市陆域空间和管理的海域空间。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坚持生态优先,推进绿色、可持续发展,实现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坚持陆海统筹、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科学有序优化城乡业态布局;坚持地域特色,强化风貌管理,延续历史文脉;坚持规划先行,落实规划
3、全周期管理,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第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领导。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工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履行区人民政府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职主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旅游文化、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4、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和修改第六条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对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进行细化落实,对本市行政区域开发保护作出具体安排,作为本市其他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依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统筹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科学合理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三条控制线,加强对海岸带、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湿地、林地、山体等重点生态区域的保护。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审批。第七条详细规划应当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
5、度等予以明确,作为本市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的法定依据。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产业园区的详细规划,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由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对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的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专门安排,体现特定功能。除按规定需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审批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的涉及空间利用的相关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空间利用的交通、能源、水利
6、等其他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书面征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根据需要,组织编制产业园区内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书面征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相关专项规划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第九条城市设计应当贯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过程,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强化城市元素应用,体现城市地域特征,促进建筑与环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市总体城市设计应当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片区城市设计原则上与片区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城市设计相关要求纳入详细规划和建设
7、用地规划条件,并强化城市设计对建筑方案设计的指导约束,确保建筑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材质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相关要求。第十条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情形确需修改的,由组织编制机关组织修改,报有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批。第十一条除因上级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化以及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工程等民生工程项目外,片区详细规划修编原则上不得调整已划拨或者出让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确需调整的,应当单项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开展调整工作,严禁借片区详细规划修编擅自调整已划拨或者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允许建设高度等规划指标。第十二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确定具备相应
8、资质条件的规划编制单位。规划编制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政策以及上级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要求负终身责任。第十三条本市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编审分离机制。组织编制机关可以委托与规划编制单位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对国土空间规划草案进行独立技术审查。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与专家评审意见、部门意见、公众意见等,共同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审批的参考依据。第三章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第十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核定或者提供的规划条件,应当符合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的要求。以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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