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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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提升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从事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机构(考试点)管理运行工作,以及对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机构(考试点)的指导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指导监督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各乡镇(街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监督
3、检查。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第四条企业应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第五条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委托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企业,应当委托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企业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保证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六条鼓励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培训。企业采取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建
4、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七条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内容和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国家、地方标准的规定。安全生产培训可采取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线下培训每日不得超过8学时,线上培训每日不得超过10学时,每日培训总学时不得超过12学时。1学时培训时长不得低于45分钟,培训时长20分钟以上不足45分钟的计0.5学时,培训时长低于20分钟的不计学时。第八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
5、炼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第九条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应当自初次领证日期起每年参加再培训并考试合格;考试不合格的,重新参加再培训。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
6、理手续。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十一条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高危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其他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第十二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第十三条小微企业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组织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
7、上岗作业。第十四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的,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三章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第十六条从事三项岗位人员培训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实行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省、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定期公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信息登记情况,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信息登记的培训种类、培训范围开展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
8、培训。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不得将培训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不得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转包培训。第十八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配备充足的场地场所、设备设施、师资力量,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开展培训。第十九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提前制定、发布培训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培训计划一经发布原则上不得更改。培训计划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培训大纲的要求,明确培训的项目、课程、时间、教师等内容。第二十条三项岗位人员报名参加培训时,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对其身份、学历、身体状况、年龄、证书有效期、从业经历等信息进行确认。第二H一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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