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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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第三条【工作原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规划,依法保障相关经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
2、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科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加大安全投入,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依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第七条【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
4、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能力。第八条【提高事故处置信息化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数据整合、互联互通与信息共享。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九条【政府及部门预案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在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案例研究、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地域上相邻、相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生产安全事故的联合应急救援预案。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预案编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特点和危害程度,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应告知邻近单位、相关业务协作单位和签有救援协议的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将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入综合应急救
6、援预案。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除编制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外,还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第十一条【预案要求】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S)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有明确的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救援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救援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救
7、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A)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与相关应急救援预案相互衔接。应急救援预案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修订的情形时,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第十二条【预案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装卸单位,矿山
8、、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救援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政府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参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整合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行本行政区域内和相邻地区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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