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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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XX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和监督管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出售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保证金、一次性全部付清的房款、分期付款和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等。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额监管、按户缴存,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必须直接存入监
2、管账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始,完成预售商品房不动产首次登记止。第四条XX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政部门,负责全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管和指导。人民银行任县支行负责指导区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监督检查由XX银保监分局XX区监管组负责。第二章监管银行招标第五条区住建部门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贷款额度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并在具体招投标工作中,要结合实际依法确定招标条件和中标银行
3、数量。第六条完成招投标工作后,区住建部门要建立监管银行名录,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XX区发布等媒介予以公开,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每两年监管银行名录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重新确定一次,区住建部门每半年对名录内的监管银行进行综合评估,对有违规行为的监管银行,取消其监管资格,其中,受到行政处罚的,两年内不得参与招投标活动。第三章确定资金监管额度第八条根据资金拨付和使用方式不同,商品房预售资金分为监管额度资金和监管额度外资金。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量为监管额度资金,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为监管额度外资金。第九条资金监管额度由区住建部门综合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条件等因
4、素确定,原则上在商品房价格平稳、市场不出现大的波动情况下,每两年测算一次并发布执行;测算方式为基准价(折算为每平方米建安成本、配套工程等达到交付条件的相关费用,不含装修部分),乘以预售许可证载面积(不含地下部分),作为资金监管额度,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在商品房销售时,开发企业承诺采用装修交房标准的项目,其装修标准、装修造价等内容须在三方监管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体现;其装修部分的资金监管额度,由区住建部门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装修标准及装修造价等内容单独核定。在项目主体结构封顶前,区住建部门要按照核定的装修资金监管额度标准,将开发企业的后续售房款足额预留至监管账户,
5、并按照装修进度及时予以拨付。第四章开设账户和签订监管协议第十条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在监管银行名录中自主选择一家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并按照一个预售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与区住建部门、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预售审批部门应将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作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必要材料进行重点审查。第十一条三方监管协议应包括:预售项目基本情况、监管账户信息、交付条件(采用装修交房标准的项目还包括装修造价、装修标准等)、监管内容、预售资金收存和申请使用方式、监管额度、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主要内容要在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并通过附件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体现。第十
6、二条监管银行负责对监管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区别于开发企业其他一般账户,不得用于与预售资金监管无关的其他用途。监管账户须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载明,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第十三条监管账户设立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因监管银行被取消监管资格等原因确需变更的,由开发企业在监管银行名录中重新选取监管银行并开设监管账户,同时报送区住建部门和预售审批部门,原监管账户中所有资金全部转入新监管账户,预售审批部门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载明的监管账户信息。第五章资金缴存管理第十四条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预售商口口口房时,须将监管账户作为房价款唯一收款账户提供给购
7、房人。购房人要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款方式及时限,将定金、首付款、保证金、一次性全部付清的房款等商品房预售资金直接存入三方监管协议中载明的监管账户,并留存缴费凭证,凭证作为贷款用户向金融机构申请按揭贷款依据之一。监管银行要及时将到账信息推送区住建部门。第十五条购房人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揭贷款银行或公积金管理机构与购房人签订的贷款合同中须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监管账户作为贷款到账唯一账户。并核实购房人首付款全额存入监管账户凭证或业务回单,在确认首付款全部进入监管账户后,为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业务。按揭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须将贷款即时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
8、,监管银行同步将到款信息推送区住建部门。第十六条入账资金未达到监管额度前,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开发企业可持区住建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向监管银行申请退回相应购房款,监管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入账资金超出监管额度后,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由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第六章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第十七条监管额度内资金应专款专用,必须用于项目建设,包括用于购买建筑材料、支付设备和施工进度款、建设配套工程等为达到项目交付条件的相关支出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和拨付条件时,区住建部门应及时拨付。监管额度外资金可由开发企业申请提取使用。第十八条监管账户内资金未达到监管额度的不予拨付,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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