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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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第号令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第号令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方投资人是国家或集体性质的中外合资企业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工程地点在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面积在平方米(含平方米)以上和投资额在万元(含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在招标投标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如建设单位要求招标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帮助建设单位做好招标投标工作。第三条 建设工
2、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第四条太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是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的日常管理机构。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方式(一)凡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太原市建筑市场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和信息,实行公开招标。(二)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实行议标。实行议标的工程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工程有保密性要求的;、 工程施工现场位于偏远地区,且现场条件恶劣,愿意承担此任务的单位少;、工程专业性、技术性高,有能力承担相应任务的单
3、位只有一家,或者虽有少量几家,但从专业性、技术性和经济性角度比较,其中一家有明显优势的;、 工程施工所需的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之内的;、 主体工程完成后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小型附属工程;、单位工程停建、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公开招标失败,不宜再次公开招标的工程;、其它特殊性工程。发包第、项规定的工程任务时,招标单位应当优先选择近三年内获得过优质工程的企业和项目经理作为议标对象。发包第、项规定的工程任务时,招标单位应当选择原承包单位作为议标单位。近一年内出现过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其他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规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而被限制承接任务的企业不得作为议标单
4、位(三)外商投资、国内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必须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四)对施工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如施工单位具备承建工程的资质条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但必须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第六条招标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办理了报建手续;(二)已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核发了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三)持有相应设计资格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和有关技术资料;(四)建设资金已按规定进行审计或验证,能保证建设工程的连续施工。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发布招标公告;(二)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表,
5、申领发包许可证;(三)施工企业在建筑市场公开报名投标,经招标单位考察、集体研究,并经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后,推荐八到十二家报名单位,并从中指定投标单位数(一般为四到六家)的三分之一参加投标,其余三分之二从被推荐单位中随机抽取;(四)投标单位填写投标申请表,申领投标许可证;(五)招标单位按照规定编写招标文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核。审定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时,应报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五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六)招标单位召开发标会议,向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七)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介绍招标文件,解答投标单位
6、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纪要;(八)招标单位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封存投标标书;(九)编制标底,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十)组织评标小组;(十一)召开招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十二)核发中标通知书。第八条投标标书的封存。(一)建设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收取标书,并在标书上签注收到的具体时间,投标单位逾期送达者,以弃权处理。(二)收标时间截止后,由建筑市场加盖密封章,建设单位代表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将投标标书封存于“太原市建筑市场”指定的封存柜内,由建设单位和建筑市场分别加贴封条,建设单位保管封存柜钥匙。(三)召开开标会议时,在评标小组、建设单位代表、投标单位代表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及纪
7、检、新闻单位的共同监督下,开启标书封存柜。第九条招标文件的内容:(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设计单位名称、建筑面积,结构、层数等);(二)承包范围;(三)承包方式;(四)材料供应方式;(五)预算(标底)编制的依据;(六)工期、质量要求;(七)封存投标书的时间、地点;(八)评标方法;(九)对投标单位的要求;(十)对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的说明;(十一)召开发标会议、答疑会议及招标会议的时间、地点。第十条标底的编制(一)标底应按照招投标管理的有关程序进行编制。编制标底单位不得为同一项目的招投标双方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二)编制标底应遵循以下原则:、 根据建筑、安装、装饰(装潢)、市政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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